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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专家律师解读变化
增加“禁止有罪推定”: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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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呈现
●证明有罪的责任始终在控方,被追诉人无自证清白的义务,疑点利益归被告人
●解决了“立案不告知、批捕不通知、退查不通报,律师只能靠打电话问办案”的痛点
●对被害人而言,不再只靠自己举证,符合条件可申请法援;自诉案件举证困难时,可请法院要求公安协助
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55条,聚焦基本原则、人身强制措施、辩护权与被害人权利、涉案财物处置、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程序及涉外程序等七个方面。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的第四次修改,距上次修法已8年。
成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李海峰,西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庞彦燕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蕤洁、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甘哲楚,分别从法学研究及一线律师角度解析草案变化及实践影响。四位受访者均认为,此次修法不是颠覆性重构,而是立足实践痛点补充完善,推动权利保障从“纸面”落到“实质”,总体上是“为权利做加法,为权力做减法”。
变化一
增加“禁止有罪推定”
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禁止有罪推定”。对此,蔡蕤洁指出,现行第十二条只回答“谁有权定罪”,没回答“判决之前能不能把人当罪犯对待”。草案写入“禁止有罪推定”意味着:证明有罪的责任始终在控方,被追诉人无自证清白的义务,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对当事人而言,若办案人员带着“先认定有罪”的思路取证,辩方可更明确地提出质疑。
变化二
羁押走向“定期审查”
人身强制措施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草案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行法规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甘哲楚指出,监视居住本是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但“无固定住处”常被扩大解释,外来流动人员、暂住人员易被认定,进而适用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与外界隔绝,律师会见常被拖延或拒绝,刑讯逼供、诱供多形成于此阶段。庞彦燕进一步指出,有的办案机关借指定管辖“人为制造”无固定住处,使“指定居所”异化为变相羁押。对于“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她认为,这是对少捕慎诉慎押与比例原则的立法回应。
羁押方面,草案明确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时应当释放或变更措施。蔡蕤洁认为,这把“羁押的比例”写成硬规则,即从“申请才动”变为“到期就动”,把羁押从“量刑的预支”中剥离。对当事人而言,关多久、还该不该关,要定期接受审查,“指定居所”滥用的口子被堵住。
变化三
加强辩护权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主要限定在审判阶段和特定案件类型。草案扩展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知指派辩护律师。
值班律师权利方面,草案明确值班律师了解案情、会见、阅卷的权利,以及各阶段关键节点的告知义务。
甘哲楚称,这些条文解决了“立案不告知、批捕不通知、退查不通报,律师只能靠打电话问办案”的痛点。李海峰进一步补充道:“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才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变化四
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
庞彦燕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呈现以被告人为中心的格局,被害人虽具当事人之名,参与之实相对单薄,在阅卷、法律援助等环节尤其缺位,本次修法补上了短板。
草案首次确立被害人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原则,规定对因犯罪致生活困难者予以救助,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增设申请法律援助渠道,并明确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实践中,被害人对侮辱、诽谤案件、虐待案件等告诉才处理案件进行举证可能存在困难。草案规定,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未成年被害人,实行“应援尽援”与“尽量一次询问”。李海峰指出,草案明确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进一步健全被害人全流程权利救济链条。对被害人而言,不再只靠自己举证,符合条件可申请法援;自诉案件举证困难时,可请法院要求公安协助。
变化五
证人出庭刚性增强
草案将“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前后不一致”增列为要求证人出庭的情形,同时明确:经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庞彦燕将此列为本次修法权利本位的重要成果之一。她指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难长期饱受诟病,根源在于立法层面未规定刚性的出庭条件。此次把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则上升为法律,以“证言重大变化”倒逼关键证人当庭接受质证,为庭审实质化提供制度支撑。
同时,草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明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排除。蔡蕤洁进一步提出,“指定居所”期间取得的供述应纳入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对当事人而言,关键证人不到庭,其书面证言可能不能用来定案,当庭对质更有保障。
变化六
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草案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程序,规范查冻扣和处置,限制趋利性执法和“远洋捕捞”。
对此,甘哲楚指出,实践中存在一些对涉案财产超范围查冻扣的情况,民营企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查冻扣,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出现“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现象。对刑事辩护而言,这意味着要建立“财产辩护”意识:做好权属梳理,及时提交权属证据、申请解除超额超期查封冻结,对经营性财产争取“活封活扣”,把财物处置作为与定罪量刑并列的独立辩护事项。他特别提醒,退赃退赔作为量刑情节,与查封、扣押的合法性审查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退赃退赔不是查封扣押合法性的证明。对当事人而言,企业涉案不等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可以随意查冻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