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约车被撞,司机虚构停运损失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并对涉案两人各罚3000元

  •   本报讯(叶海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打官司凭证据说话,更凭诚信立身。然而,个别当事人为博取不当赔偿,不惜虚构事实蒙骗法庭。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查实当事人提交虚假维修证明、虚构停运损失,依法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以司法惩戒严守诉讼诚信底线、维护正常审判秩序。
      2025年12月12日,廖某驾车与一辆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网约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网约车驾驶员张某以车辆维修停运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1350元停运损失,并当庭提交一份4S店维修证明,用以主张停运损失赔偿。
      承办法官在审查张某证据时,敏锐发现疑点,于是,对张某主张的“维修停运时段”逐一核查,重点查了车辆营运轨迹、接单记录。
      核查结果显示,张某声称车辆因维修停运的时间段内,其网约车仍在持续正常接单、正常营运,根本不存在停运情形。张某所谓停运损失纯属虚构,其当庭提交的维修证明系虚假材料。
      经进一步核实查明,该虚假证明系张某授意陈某军出具,陈某军明知内容与事实不符,仍违规开具虚假证明交由张某用于诉讼举证。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全过程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证明出具人均负有如实陈述、据实举证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妨害诉讼。张某虚构停运损失、刻意炮制虚假证据意图谋取不当利益,陈某军违规出具不实证明、协助他人虚假举证,二人行为干扰法庭审理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戒。
      最终,广安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结合二人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对张某、陈某军分别罚款3000元。
      广安区法院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务工损失、财产损失等赔偿诉求,均需以真实客观事实为基础,以合法有效证据为支撑。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明、虚构损失、虚假举证“借机牟利”的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将从“受害方”变为“违法者”,承担罚款、训诫等司法惩戒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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