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厅发布2026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境外务工染疫死亡 复议认定工伤

  •   员工在境外务工,感染当地传染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一罚了之”的执法理念,应该如何纠正?近日,司法厅发布2026年上半年全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回答了上述问题。
      此次入选案例涵盖人社、住建、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包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等类型。在案件办理方式上,复议机关既注重通过查清争议事实,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也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降低企业和群众维权成本。案例集中体现了行政复议在纠正行政执法偏差、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价值,以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助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本报选取其中两件进行报道。

    员工境外工作染疫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将员工杨某派遣至安哥拉参与某境外公路修复项目。2025年12月19日,杨某在工作期间突发高热,随即送至营地医务室救治,后续病情恶化转送当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22日死亡,死亡诊断为出血性登革热。某公司就此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某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26年3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受单位指派赴境外传染病高发地区务工,工作期间感染当地传染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积极核查案件事实,查阅安哥拉当地疫情资料、疫情通报,查明当地登革热疫病流行的客观环境;另一方面主动对接人社部门,就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适用问题向上请示,同时检索同类司法裁判案例。行政复议机构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向死者家属解读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引导补充证据材料,做好情绪疏导。经综合研判,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杨某系被单位外派至疫病高风险区域工作,死亡结果源于境外特定工作环境,并非自身原有疾病发作,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经多轮沟通协调,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纳复议审查意见,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申请人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杨某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对外劳务输出规模持续扩大,外派劳动者境外人身伤害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随之增多。境外工伤案件受制于国别医疗条件差异、域外取证难度大、法律适用边界模糊等现实困境,劳动者权益保障容易陷入制度堵点。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摒弃机械法条理解,立足案件客观环境开展事实核查,参考域外疫情文献,深入研究,积极沟通协调,促成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以复议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框架内,行政复议机构细化境外外派劳动者工伤认定审查标准,对劳动者因境外特定工作环境感染地方性传染病的情形,形成“视为工作原因受伤害”的认定思路,填补了工伤保险制度在涉外劳务场景下的适用缺口,为此后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参考范式。

    取证程序严重不当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额退回罚款
      2025年8月25日,某县“警城联动”工作小组在巡查中发现一辆悬挂外地号牌的车辆在东环北路占用公共停车泊位销售水果。经立案调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姜某利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处罚告知等程序后,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规及裁量规则,对姜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在停车泊位进行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处罚款9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姜某不服,认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且对其利用公共空间从事农产品销售的行为“一罚了之”,阻碍了农产品的正常流通,于2026年1月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辅助人员在无正式执法人员指挥和监督的情况下,单独拍摄申请人姜某车辆照片;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执法人员在取证时主动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取证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本案被申请人取证程序严重不当,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宜作为定案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仅事实认定不清,更反映出简单“一罚了之”的执法理念,可能对农产品跨区域销售形成隐形阻碍,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的政策导向不符。
      为及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明确指出其行政行为在取证程序及执法理念上的主要问题,告知其可依法自行纠正。被申请人核实确认相关问题后,主动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全额退回罚款。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以点带面,推动被申请人对同期同批次涉相同执法模式的6件行政处罚案件开展自查自纠,最终全部予以撤销,实现“化解一案、规范一片”的辐射效应。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是保障实体公正的重要基石,不能重实体,轻程序,纵然事实并无偏差,程序违法也会造成行政行为合法性根基坍塌,最终损害群众权益和政府公信力。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认定执法辅助人员单独取证、未出示证件等程序违法情形,否定瑕疵证据效力,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同时立足民生实际,纠正对流动售卖农产品等小微经营行为的不当处罚,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为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扫清障碍,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治理效果。本案彰显了行政复议在监督依法行政、保障民生权益、服务经济发展中的多重价值,以法治方式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变,为营造公平、包容、有序的基层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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