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了30年的1万元,银行说“过期”不能取

    法院为何仍支持储户拿回本息

  • 争议
      银行认为存款已时隔30年,李先生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向储户兑付
    说法
      法院认为,储户的存款本息兑付请求权属于特殊债权,不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亦不适用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限制
    提醒
      该特殊保护仅适用于银行存款本息、国债等特定金融债权,欠条、货款、民间借贷等普通民事债权,依然严格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能搁置数十年后再主张权利

      存放银行的存款被遗忘 30年,还能正常取回吗?利息该如何核算?近日,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时隔30年的存单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储户1万元存款本金,并分段支付存款利息。该案判决结果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不少网友对存款是否会过期、利息为何分段计算等问题表示疑惑。对此,本报记者邀请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晓英进行解读。

    银行
    存款过了30年,诉讼时效已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当事人李先生1995年12月在银行(原某信用社)办理了1万元定期存款业务,后因事务繁忙彻底遗忘该笔存款。直到今年2月因病就医,他才翻出这张遗忘30年的存单。3月,李先生到银行取该笔存款时被告知因存款时间久远,需查找档案。5月,银行工作人员称找到其定期储蓄存单存根,该款未挂失,也未被取走。但因时间太长,该存款利息无法计算,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以法院判决为准。无奈之下,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并按存单约定利率,支付存款之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抗辩,认为该笔存款已时隔30年,李先生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若法院支持该存单,也只能从1996年12月9日存款到期后按活期利率计息,李先生主张按存单约定的定期利率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银行表示历经多次改制,部分老旧档案仍在核查,若后续查实款项已被支取,将保留抗辩和追偿权利。

    法院
    驳回时效抗辩,利息分段计算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负有兑付存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本案核心争议为定期存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案涉存款发生于《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应适用该条例及央行配套计息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的,存期内按存单约定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本案存单明确约定,存款期限为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月利率9.15‰,且无自动转存条款。据此,法院判定利息分两段核算:第一阶段为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存期内,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15‰计算;第二阶段为从1996年12月10日存款到期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各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同时,银行作为承接原信用社权利义务的金融机构,长期未兑付案涉存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的民事责任。
      针对银行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明确予以驳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储蓄存款关系事关公众金融信赖与金融秩序稳定,储户的存款本息兑付请求权属于特殊债权,具有物权化属性,不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亦不适用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限制。银行以存款时间久远、多年未主张为由抗辩不予兑付,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李先生存款本金1万元,并分段支付存款利息;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
    普通债权仍有诉讼时效限制
      “本案案情简单但极具典型性,厘清了大众关于存款时效、利息核算、储户举证的三大核心误区。”刘晓英说道。针对网友最为关心“银行存款是否不受时效限制、永久有效?”这一问题,刘晓英解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保护期为20年。超过时效后,如果义务人提出抗辩,法院就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这也是大众熟知的权利“过期作废”规则。但存款权益属于法律明确划定的特殊范畴,针对存款本金及利息、国债、金融债的兑付请求权,法律专门豁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受3年、20年时效限制。即便存放数十年,即便银行经历改制、更名、系统升级,储户手中真实有效的存单始终具备法律效力,这是法律为百姓储蓄财产设立的专属兜底保障。“该特殊保护并非通用规则,仅适用于银行存款本息、国债等特定金融债权,切勿片面误读、盲目套用,欠条、货款、民间借贷等普通民事债权,依然严格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能搁置数十年后再主张权利。”刘晓英提醒。
      对于网友提出的“为何仅一年按定期计息?”的疑问,刘晓英解读,核心关键在于“自动转存”条款。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李先生的存单无自动转存约定,因此仅一年存期享受定期利息,后续近30年只能核算活期利息,这也是多数储户利息受损的主要原因。”刘晓英说。
      银行查不到档案,储户是否无法维权?“当然不是!”刘晓英明确否定。根据存单纠纷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储户持有真实存单,银行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银行以年代久远、档案缺失、系统查无记录为由抗辩的,不会得到支持。仅当银行有确凿证据证明储户未实际存款时,才可免除兑付责任。
      结合本案,刘晓英向广大储户作出三点提醒。第一,妥善留存各类老存单、存款凭证,切勿随意丢弃,真实凭证是储户维权的核心依据。第二,办理定期存款务必关注自动转存条款,无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会自动转为活期,利息大幅缩水,长期闲置存款建议勾选自动转存,或到期后及时重新存定期,最大化保障资金收益。第三,遭遇银行拒兑无需放弃维权,妥善留存存单、沟通记录、取款凭证等证据,可通过金融投诉、监管反馈、司法诉讼等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虽然有法律对储户存款权益的强力兜底,储户存在银行的合法存款,不会因为存放时间久远、银行改制更名、档案老旧等原因凭空消失,但我们也要主动做好个人存款资产管理,让每一分存款都能充分发挥价值。”刘晓英如是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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