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监测“注水”,法律如何“拧干”

    法律专家谈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治理路径



  • 涉事企业大楼外面停靠的生态环境执法车辆

    事件
      央视曝光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土壤采样、现场测试环节实施摆拍伪装、篡改流程、凭空编造监测数据等系统性造假行为
    现场
      记者在涉事企业大楼外部能够看见数辆生态环境执法公务车辆停靠,一楼大厅有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值守
    说法
      环境监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罪名的刑事责任既可对检测机构判处罚金,也要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9月6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注水”的环境监测报告》,曝光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土壤采样、现场测试环节实施摆拍伪装、篡改流程、凭空编造监测数据等系统性造假行为。
      事件曝光后,成都市成华区第一时间启动多部门联合调查,四川省迅速部署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
      连日来,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专家,围绕案件所涉法律责任、行业监管困境及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的治理路径展开剖析。

    事件回顾
    企业被曝环境数据造假
      报道播出前,央视记者以入职采样员的身份进入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跟随团队前往油气田开展土壤采样作业,记录下一套造假操作链条。
      报道指出,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必须规避金属采样器具接触土壤,防止样品被污染,但该公司采样人员实际作业全程使用金属工具挖掘土壤。采样人员为拍摄合规工作照,专门准备了非金属竹刀,但竹刀仅用于摆拍,实际采样并不使用。另一大违规还体现在采样深度,深层土壤采样按照规范应当启用专业土壤取样钻机,现场工作人员却只人工开挖约20厘米浅层土坑,依靠特殊拍摄角度进行构图,刻意遮挡坑体实际深度,在照片上制造深层柱状采样的假象。在土壤氧化还原电位现场测试环节,规范明确,仪器插入土壤之后,必须静置满30分钟,等待读数稳定再记录数据。但现场工作人员直接把设备插入土中便返回车内休息,整套仪器并未通电开机,所有测试数值全部依靠工作人员经验编造。
      节目播出当晚,成都市成华区第一时间组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省、市相关部门指导下连夜开展现场执法,对企业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约谈询问企业负责人与直接从业人员,案件调查工作正在推进。
      针对央视曝光暴露出的行业漏洞,四川省迅速落实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工作要求。9月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确定2026年9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采样造假、数据篡改、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突出违法现象,全面排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领域各类乱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美丽四川建设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现场直击
    涉事企业外有生态环境执法车辆停靠
      9月8日下午,四川法治报记者前往涉事企业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记者看到,涉事企业所在大楼一共21层,楼内入驻大量环境检测类市场主体,从硬件配套和挂牌标识来看,这里是一处集聚化、专业化的环境检测产业园区。
      记者在大楼外部看见数辆生态环境执法公务车辆停靠,一楼大厅有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值守。四川力博检测有限公司办公场地分布在2号楼16层至17层。记者发现电梯系统已经做权限限制,无法直达16、17层,记者只好搭乘电梯抵达15楼,经安全楼梯步行到达16楼公司前台。记者刚走到前台位置,就被现场值守的工作人员拦下,对方告知:“暂不对外,请尽快离开。”

    法律解析
    机构、个人将面临双重追责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发挥着生态环境“标尺”的重要角色,监测报告是环境行政监管、污染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甘哲楚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监测机构必须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也提到,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政机关可以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检测资质,对机构实施市场禁入。
      甘哲楚表示,该条例同步追究相关从业人员责任,情节恶劣已经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将被终身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当中企业的违法行为,会触发行政、民事、刑事三重法律责任,三条追责路径相互独立,可以同时适用。”甘哲楚介绍,行政机关可以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虚假报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受害主体或者公益诉讼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介入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尚响军表示,环境监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实行“双罚制”:既对检测机构判处罚金,也要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监管困境
    新法实施背景下的治理路径思考
      隐蔽式采样造假具有极强迷惑性,事后核查难度大,也给行业监管带来现实挑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廖静怡分别从实务和学术研究角度,剖析造假滋生的深层诱因,结合生态环境法典制度设计,为破解行业顽疾提出治理思路。
      “庞大的市场体量与有限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是隐蔽造假屡禁不止的客观因素。”邢连超介绍,野外采样点位分布广、数量多,依靠传统人力抽查模式,很难实现全覆盖有效监管。邢连超认为,更深层次矛盾来自商业模式:在“企业出钱采购监测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委托付费模式之下,部分第三方机构难以守住中立立场,催生隐蔽造假。
      在监管路径层面,邢连超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推行穿透式监管手段,落实采样全过程影像留存、样品封装留痕管理,把现场操作完整固定,让摆拍造假这类隐蔽操作无处藏身;其次,充分用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高额罚款、从业禁止惩戒措施,把法条落到执法个案,让制度真正“长牙齿”;最后,推动监测机制改革,探索打破“谁出钱谁说了算”的利益链条,从机制设计上维护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独立地位,重塑行业公信力。
      廖静怡则从法理与监管实操研究角度进一步补充分析。她谈道,环境监测专业属性强,采样现场完成作业之后,现场条件极易被改动复原,造假行为依靠几张合规照片就可以伪装,给事后核查制造障碍。“监管核查不能停留在纸质报告审核,需要穿透核验数据生成的全部过程。”
      廖静怡提出,监管部门可以综合比对采样定位信息、采样深度原始记录、仪器运行日志、原始测量数据多维度材料交叉核验,必要时直接开展现场复采比对。同时,要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
      廖静怡认为,查办监测造假案件,不能只处理一线采样人员。监管调查应当深挖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区分实施者、组织者、幕后指使人,对不同主体作出精准责任认定。治理隐蔽造假,要做到实质核查和责任追究并重,倒逼检测机构把数据质量要求嵌入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名一线工作人员日常操作当中。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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