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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后 能否主张误工费
攀枝花法院一起判例明确: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除医疗费外)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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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许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上下班途中遭遇第三方交通事故受伤,既认定工伤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又向肇事方索要误工费,两项赔偿能否同时获得?近日,攀枝花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除医疗费不得重复赔付外,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依法兼得,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不能减轻侵权一方的赔偿责任。
2023年2月21日,罗某生驾驶货车行驶至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炳草岗大桥下,车上货物意外洒落路面。后方罗某驾驶摩托车避让不及,与洒落货物发生碰撞,罗某受伤,车辆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生承担这起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涉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罗某入院治疗,共计住院24天,出院医嘱建议休养9个月。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罗某本次受伤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间,罗某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其足额发放相应工伤待遇。
由于后续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罗某向攀枝花市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生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442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结合住院病历、休养医嘱、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核定罗某本次事故合理损失为87634.68元,其中包含误工费损失项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罗某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同时返还肇事方垫付的部分费用,驳回罗某其余诉求。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核心抗辩理由为罗某已经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再行主张误工费属于重复获得赔偿,相关费用应当予以扣减。
攀枝花中院二审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来源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来源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赔偿责任由肇事侵权人及其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二者制度功能、责任主体、法律适用均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相互抵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构成工伤,除医疗费用已经由第三人实际赔付的情形外,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劳动者已经向侵权人追责而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侵权人亦不能以劳动者已取得工伤相关待遇为由,拒绝承担误工费等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医院诊疗材料、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在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攀枝花中院二审确认罗某误工时长认定合法有据,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