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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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发展和安全 推进人工智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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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雅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增强经济和社会韧性。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其立法既关乎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壮大,也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要求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落实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实现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统一。
一、深刻认识人工智能立法的战略意义
从国家发展全局看,这是抢占创新制高点的制度保障。人工智能是大国竞争的战略必争之地,一部具备前瞻性、稳定性的基本法律,有助于降低创新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全球创新要素,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支撑。
从风险防控看,这是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引发“算法黑箱”、深度伪造、自主决策失控等新型风险,传统法律框架难以直接适用。立法为技术运行划出清晰安全边界,确立“科技向善”的刚性约束,既保障个人权益,也维护数据主权和社会稳定。
从全球治理看,这是提升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战略契机。欧盟已经出台人工智能法案,美国以行政令强化风险管控,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进入规则竞合关键期。国内立法既能以“中国实践”为全球治理提供方案,也能在多双边谈判中增强我国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二、牢牢把握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导向和安全底线相统一。人工智能立法应当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刚性底线。法律介入的密度与场景风险相匹配:对基础研究、开源社区、通用大模型等前沿探索,保留必要的观察和试错空间;对医疗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人脸识别等高风险场景,设定严格准入、持续监督和强制责任。
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协调。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立法应当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研发激励等制度工具,支持国产芯片、基础算法、自主框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同时,人工智能具有全球公共产品属性,立法需要为数据依法跨境流动、国际科研合作、海外人才引进保留接口,在安全审查前提下保持与国际创新生态的互联互通。
坚持规则底线与敏捷治理相衔接。人工智能技术迭代迅速,立法需要兼顾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律应当明确不可触碰的底线,对触碰伦理红线、危害公共利益、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依法快速预警、阻断和追责;引入分级分类、动态评估、“监管沙盒”等适应性机制,允许创新活动在受控环境中先行先试,使治理节奏跟上技术进步。
三、着力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实施路径
完善法律体系,确立“总则+分则”框架立法模式。制定基础性、统领性的人工智能法,明确根本宗旨、基本原则、监管体制、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针对自动驾驶、智慧医疗、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高风险场景,授权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修订。当前应优先就训练数据合规、生成内容标识、侵权责任分配等紧迫问题出台规则,为国家顶层立法积累经验。
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分级分类治理。借鉴欧盟风险规制框架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四级风险分类目录:对违反基本伦理、操纵人类行为等不可接受风险坚决禁止;对远程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等高风险实施严格准入与定期审计;对聊天机器人等有限风险落实透明度披露义务;对垃圾邮件过滤等低风险以行业自律为主。推广“监管沙盒”机制,总结上海、深圳等地在智能网联汽车、医疗影像辅助诊断方面的试点经验,使安全评估与创新探索同步迭代。
强化技术标准,发挥标准与法律互补作用。法律是底线约束,标准是质量标尺。加快构建自主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在基础层围绕数据质量、算法可解释性、系统鲁棒性等制定通用标准,在应用层面向金融、教育、医疗等行业推出专用规范。推动政府、科研机构与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将我国在深度合成检测、人脸识别等领域的技术方案转化为国际标准,实现标准与立法的良性互动。
深化国际合作,提升全球治理话语权。加强与欧盟、东盟、金砖国家等在伦理准则、跨境数据流动、执法互助等方面的规则协调,推动形成多边共治框架。依托世界互联网大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主场平台,推广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普惠AI”治理方案。支持智库、行业协会和领军企业开展“二轨对话”,在技术标准、应急响应等软性规则领域凝聚共识。
人工智能立法,本质是人与技术关系的一次法律确权。不是要把技术关进笼子,而是要给它铺一条既跑得快、又刹得住的车道。这一条车道铺得好不好,恰恰是治理现代化成色的试金石。
(作者单位:四川行政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