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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条硬招让企业敢调愿调
省法院司法厅协同推进商事调解,商事纠纷化解将“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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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现实 ●
部分市场主体“不愿调、不敢调”,主要顾虑集中在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调解机构的专业能力及制度衔接的顺畅性
● 先行实践 ●
立案后由法院委托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协助调解,达成协议后由法院依法审查出具法律文书,从调解到确认再到执行,全链条都有司法保障
● 基层反馈 ●
遇到事实相对清楚、对方有持续经营意愿和履行能力的案件,会优先考虑通过商事调解方式解决
一场商事纠纷,诉讼耗时耗力,企业“耗不起”;选择调解,又怕对方反悔、调解协议没有强制力,企业“不敢调”。这种两难处境,正困扰着大量市场主体。
改变正在发生。近日,省法院与司法厅签署《关于协同推进商事调解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推出16项举措,从建立“2+N”会商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到涉外商事调解,试图打通商事解纷的“任督二脉”。而在协议签署前不久,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刚刚办结的一起4000余万元工程款追收案,恰为这份《协议》的价值写下生动注脚——破产管理人、商事调解组织、法院三方合力,用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跑赢了漫长的诉讼周期。
这套跨部门的协同机制究竟要解决什么痛点?它给市场主体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变化?本报记者专访省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一线办案律师和商事调解员,对《协议》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个实例
4000万元纠纷高效化解的背后
某建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面临一道难题:公司账面记载了一笔4000余万元的工程款债权,但债务人某置业公司对欠付金额不予认可,双方对已付、未付数额存在较大分歧。
“向法院提起对外追收债权之诉,是我们必须迈出的第一步。”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某建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律师胡庆治告诉记者,作为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收债务人财产是法定职责;同时,工程款债权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需要在司法程序中一并主张和确认,这是提高清偿率的重要法律工具。
但诉讼刚启动,现实的掣肘就摆在了面前。
时间成本是首要考量。胡庆治说,破产程序对债权回收周期高度敏感,如果走完一审、二审再进入执行,周期可能长达两三年,“全体债权人都等不起”。
其次是履行风险。“我们在诉讼中了解到,对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债权‘悬空’的风险——‘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胡庆治说道。
转折出现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的主动引导。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具有调解基础。经双方同意,案件委托商事调解组织介入。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组织双方对合同项下历次往来款项逐笔对账核实,并充分考量对方实际偿付能力。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清偿安排:大部分债权通过以房抵债方式获得清偿,缓解了某置业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抵债房屋将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置;剩余争议金额大幅缩减至300余万元。2026年7月10日,法院出具文书,对双方达成的关于剩余欠付款项金额、履行期限等调解内容予以确认,同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定。
从开始调解到出具法律文书,不到两周时间。如果坚持诉讼,时间远不止于此。“我们看重的不是纠纷解决的形式,而是债权回收的确定性和效率。”胡庆治说道。
现实反馈
企业呼唤“更懂商业”的解纷方式
一起看似寻常的商事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悄然转向——双方代理人没有走进法庭,而是坐上了调解室的圆桌。商事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后,不到两周,僵持数月的工程款争议以双方都满意的方案尘埃落定。这并非孤例,而是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解纷新选择。
随着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商事纠纷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数据显示,2025年全省商事一审案件增长量占民商事一审案件增长量的近九成。纠纷数量攀升的背后,是市场主体对解纷效率、专业性和灵活性的更高期待。传统的诉讼方式虽具有终局性,但在应对高频、复杂、紧迫的商业争议时,企业往往面临时间成本高、程序刚性大、商业关系破裂等现实痛点。
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商事调解专门行政法规,标志着商事调解从自发探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市场主体“不愿调、不敢调”,主要顾虑集中在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调解机构的专业能力及制度衔接的顺畅性上。为回应这些现实关切,推动商事调解条例落地见效,省法院、司法厅近日签署合作协议,重点解决“不愿调、不敢调、履行难”三大拦路虎。
针对“不愿调”,协议明确,将建立商事调解引导机制,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让企业充分了解调解灵活高效、不伤和气的独特价值。
针对“不敢调”,协议推动建立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的顺畅衔接通道,完善调解员的资质认证和专业培训体系,提升调解公信力。
针对“履行难”,协议打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绿色通道”,确保调解协议可获得强制执行力保障,让企业“调得安心、履得放心”。
“商事调解不是诉讼的替代品,而是一种独立的、更具商业智慧的解纷路径。”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协议的签署,正是以制度创新回应市场呼声,让商事调解真正成为企业愿意用、放心用、高效用的解纷工具。
三组关键词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企业获得感
相较于诉讼、仲裁,商事调解具有几点优势:程序简便、周期短、费用低、过程不公开,但优势不会自动转化为市场选择。《协议》围绕三大核心制度创新展开,着力将这些制度优势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关键词一:有人推
《协议》明确建立“2+N”常态化会商协调机制——“2”即省法院、司法厅定期召开会商会,对接贯彻商事调解条例推进工作;“N”即根据工作进展和内容,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双方分管负责人轮流召集,研究推进中的重要事项。
对一线调解员而言,这种“有人推”的制度供给带来了看得见的变化。“案件移送、接收都有了统一规则,调解流程更加规范、工作衔接更加顺畅。”成都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纳开婧说。
关键词二:敢去调
这是《协议》的核心落点,旨在构建纠纷分流、司法确认、督促履行一体化的诉调闭环,解决企业“不愿调、不敢调、调后难履行”的现实顾虑。
具体而言,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协同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入驻综治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各地法院制定司法确认案件办理指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努力实现商事主体“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同时探索“商事调解+公证赋强”“商事调解+仲裁确认”等多元效力保障机制。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办结的这起4000余万元工程款追收案就是这套机制的先行样本:立案后由法院委托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协助调解,达成协议后由法院依法审查出具法律文书——从调解到确认再到执行,全链条都有司法保障。胡庆治解释说:“对管理人来说,这种‘兜底’是选择调解方式最看重的定心丸。”
纳开婧也深有感触:“以往很多当事人对调解效力持怀疑态度,现在有了商事调解条例和省级框架协议的制度加持,我们和企业沟通协商时,说服引导的阻力明显小了。司法确认通道更加顺畅,‘调解容易履行难’的老问题正在被破解。”
值得一提的是,纳开婧特别强调了调解的专业独立性:“调解员可以结合商事交易习惯、行业实际开展利益协调,不必完全套用审判裁判的思路——这正是商事调解灵活务实优势的真正体现。”
关键词三:接得住
《协议》还着眼更高水平的开放格局,从三方面推进涉外商事调解:省法院会同商务厅、省贸促会等部门建立全省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库;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允许境外商事调解机构按规定设立业务机构;鼓励参与国际调解组织活动及规则制定。
省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自我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以来,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国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此举正是对上述趋势的主动回应。
信心回归
从“不愿调”转变到“优先选”
制度框架已然清晰,落地时间表同样明确。省法院与司法厅已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意见》,确立了三步走目标。
到2026年,完成全省商事调解工作的框架搭建和制度对接,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商事调解市场环境。
到2027年,完成一批专业性强、公信力高的重点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的培育,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及司法确认程序运行良好;
2028年后,形成组织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便捷、配套制度完备、发展规范有序的商事调解体系,商事调解在多元解纷中的效能作用显著提升,四川成为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协议签署之后回看我们这个案子,让我们更加确信这条路走对了。”胡庆治告诉记者,在后续的破产程序推进中,他手上还有不少同类应收款追收工作;今后遇到事实相对清楚、对方有持续经营意愿和履行能力的案件,会优先考虑通过商事调解方式解决,“也期待有更多规范、专业的商事调解组织成长起来,让包括管理人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多一个高效、可靠的选择。”
从“不愿调”到“放心调”,从“怕白调”到“调后有保障”——这套跨部门协同机制能否真正让企业受惠,关键还看基层落实。但至少,制度框架已经搭好,方向已然明确。让四川成为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这不仅是目标,更是对万千市场主体的承诺。贺毳 鲜心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