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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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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清白”的焦虑何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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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亮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浙江丽水,一男子便利店碰到女子包,被指“摸臀”,女子报警,监控还原真相。女子不仅未道歉,反而责怪店主未及时提供关键监控画面。
再看一个相似案例:8月下旬,杭州女子王某某发视频控诉自己在小区电梯内遭邻居“猥亵殴打”,警方通报王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立案调查。8月30日,王某某已因此事被行政拘留。
把主观体感直接等同于客观事实,在没证据时当众定性,在监控还原真相后又拒绝认错,把举证成本全甩给被指控者。此类乌龙事件短时间内接连出现,提醒我们这不只是孤立的“误会”,更不该是轻飘飘的“搞错了”就能翻篇。
不可否认,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面对公共场所潜在的边界侵犯,保持警惕、主动维权值得肯定。但这不等同于“体感定罪”,维权与诬告之间,隔着不可逾越的底线。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给他人扣上性骚扰帽子,不仅超出自我保护范畴,更是对他人权益的漠视和肆意侵犯。
女子在公共场所作出严重指控,将自证清白的义务完全转嫁给被指控方,舆论审判提前上演;警方介入,消耗社会资源和执法成本,无辜者名誉被悬置甚至遭污名化。若指控不实,指控方毫无风险,而被指控方却要承受名誉受损的巨大代价,这种不对等的权责关系,无疑会加剧公众对“自证清白”的焦虑感,值得警惕。
清白要靠摄像头、行车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影像来证明,一旦遇到监控盲区、机器坏了、存储覆盖了的情况,被指控者就只能背着嫌疑生活。杭州电梯事件两个月前原始视频未被覆盖,实属万幸。假如社会默认“谁被指性骚扰谁自证”,每个人都可能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陷入被动局面。
所以“搞错了”不该是终点。应有对应制度性究责处置:纯粹错觉、无陷害故意,属错告,事后应公开致歉,恢复无辜者名誉;恶意指控、或网上发不实帖文扰乱秩序,轻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若情节严重、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如果随口指控成本极低,自证清白代价极高,真相大白后过错方还能全身而退,那么每个人都可能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陷入被动局面。丽水这名女子,至少欠被冤枉的男子和店主一个当面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