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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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法追偿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决定书
·公告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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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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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城罚字〔2026〕第13008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袁国仙职务: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511133194304130421
地址(或住址):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133号
经查(违法事实及证据):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国凤新派客”项目未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上违法事实有区住建局来函等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进行裁量,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8500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将罚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或缴款码):5101142600012632716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请在以下收单机构进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金堂汇金村镇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