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入过万还能申请破产,是不是赖账?

    律师与专家谈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与运行逻辑

  • 为何立法?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逃债渠道,而是通过立法设计多层闭环机制,精准识别、惩戒恶意逃债行为

    到期免债?
      即便破产申请被获准,也并非所有债务都能一笔勾销。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等不能免

    能否推行?
      在全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难点不仅在于立法工作本身,更在于搭建可核查、可监督、可救济的配套体系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个人破产案件公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债务人朱某负债147.82万余元,月收入1万余元,因生活消费负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公告显示,朱某申报了工资、兼职收入、公积金、车辆、房屋、保险理财等财产信息,并提出了5年内清偿81万余元的初步重整计划。
      “月入过万还要申请破产,这不是想赖账吗?”《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虽然已实施5年,但类似的质疑在网络上并不少见,许多人更是“谈破色变”。8月3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和成都大学法学院教师贺海燕,从法律视角解读这起案件背后的个人破产制度逻辑,回应公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各种疑问。

    个人破产的深圳实践
    实施5年未发现破产欺诈情况
      朱某案并非孤例。自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已运行超过5年。截至2026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累计受理个人破产案件869件、审结809件,化解债务2.85亿元。申请人中,65%以上是创业者,72%的人负债在200万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破产法庭目前审结的减免债务案件中,并未发现破产欺诈情况。“这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开端。这说明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是可行的、有效的,既帮助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也有效防范了制度被滥用。”李正国说。
      典型案例同样具有说服力。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类程序。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创业者梁某因经营失败负债75万余元,法院批准其在3年内偿还67.5万元本金的方案,梁某最终提前15个月清偿全部债务,成为制度正向激励的生动样本。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中,单亲妈妈呼某因创业负债156万元、月收入仅5000元左右,走完4年免责考察期后获得未清偿债务免除,成为国内首位走完个人破产清算全流程的“破产人”。

    月入过万还能申请破产?
    偿债能力需结合多项要素综合判断
      针对公众对朱某“月入过万仍申请破产”的质疑,贺海燕结合条例给出了分析:收入稳定不等于具备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贺海燕进一步解释,偿债能力的判断,须结合债务总额、财产状况、收入持续性、家庭扶养负担、担保债务及未来可支配收入等综合考量,不能仅凭单月工资下结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朱某目前仅处于立案公告审查阶段,申报的5年清偿81万余元只是拟定方案,非最终获批的方案。贺海燕提醒,申请重整也不是免除还款,隐瞒财产、虚假陈述、不执行重整计划等行为,都可能导致重整终止并转入清算程序。
      公众还有一层担忧:这项制度是否会沦为“逃债通道”?贺海燕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并非逃债渠道,而是通过立法设计多层闭环机制,精准识别、惩戒恶意逃债行为,全部规则均写入条例。
      一是信息强制公开。法院受理申请后5日内应当发布公告,案件全部财产、收入、债务申报材料同步公示于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社会可随时查询,实现常态化社会监督,朱某一案公告已同步开放公众异议渠道。
      二是社会监督与异议。公告期及考察期内,债权人、普通群众若发现债务人隐瞒资产、虚假申报、转移财产,可通过“深破茧”线上平台提交异议材料,管理人、法院应当专项核查;查实存在破产欺诈的,法院可裁定驳回申请或终结程序。
      三是消费与任职限制。破产程序中法院会下达限制消费令;经清算程序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重整程序无该项职业禁入限制)。
      四是严格的责任追究与欺诈撤销。如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责,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免责裁定,此时债务人仍有还款义务。此外,对虚假陈述、隐匿财产等行为,法院可依法训诫、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个人破产容易吗?
    满足条件的债务人需接受全流程核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申请个人破产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因生活消费’指的是日常生活中必要、合理的开支,例如子女教育、就医、买房租房、基本生活开销等。”李正国表示,而违法经营、过度消费、铺张浪费导致的债务,则被明确排除在制度大门之外。
      李正国介绍,深圳经过数年实践,已形成一套全流程核查机制:立案前,通过面谈辅导引导债务人如实申报;立案审查阶段,通知债权人,同时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公开申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可组织听证调查;审理阶段开展穿透式核查,全面调查负债成因、财产变动情况;免责考察期内,持续逐月监督收支状况。以朱某案为例,法院将全面核查其申报的负债成因是否属实、财产清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等行为。
      “即便破产申请被获准,也并非所有债务都能一笔勾销。”李正国提醒,下列债务依法不予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的除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债务;雇佣关系项下的劳动报酬请求权、预付金返还请求权;债务人知晓但未载入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债权人明知法院已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罚金类款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这些债务的不可免责性,体现了法律对基本生存权益、国家税收利益和公法秩序的优先保护,也是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为逃债的工具。”李正国说。

    “欠债还钱”与破产免债矛盾吗?
    厘清“申请、受理、免责”三个阶段
      厘清申请门槛之后,一个更深层的制度追问浮现出来:在秉持“欠债还钱”传统观念的社会环境下,为何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依法免除部分债务?
      “‘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和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冲突。”贺海燕表示,个人破产并非无条件免除债务,而是针对确已丧失清偿能力、或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恪守诚信的债务人,在完成财产核查、债权申报、清偿安排并接受持续监督的前提下,提供依法清理债务的渠道。
      贺海燕特别强调,公众常常混淆申请、受理、免责三个完全不同的阶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只有破产清算设置3年法定免责考察期,出现违规情形可延长至5年;重整程序不设独立免责考察期,5年为重整计划最长执行期限。朱某申请重整,若法院准许其还款计划,债务人需连续5年严格按照方案履约;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方可在15日内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普通债务。倘若执行期间存在隐瞒收入、转移资产、违反消费限制等行为,法院可直接终止重整计划,不再免除剩余债务。
      李正国指出,现实中,因投资、创业失败陷入债务危机的个人大量存在,一旦背债便难以翻身,抑制了创新创业活力。此外,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大量自然人债务纠纷将长期沉淀在司法执行系统中,既耗费司法资源,又难以真正解决问题。

    能否全国推行?
    从“半部破产法”到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目前,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仅深圳、厦门两地开展试点。
      地方立法的局限性不容忽视。“深圳出台的条例效力仅限于深圳经济特区,同样是‘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在深圳可依法获得救济,在其他地方却无路可走。”李正国说。
      关于立法路径,相比于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李正国和贺海燕都倾向于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专门法。“个人破产救济的对象应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等商自然人,普通工薪阶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失业陷入债务困境的情况同样普遍。如果立法仅覆盖商自然人,势必造成新的制度不公。”李正国说。
      贺海燕指出,在全国范围推行个人破产制度,难点不只在于立法工作,更在于搭建可核查、可监督、可救济的配套制度体系。自然人财产信息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开展有效信息协查,是防范债务人隐匿财产的关键。重整计划履行、清算免责考察、债权异议处置等环节,需要法院、破产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长期协同配合,无法依靠单次裁定一揽子解决。除此之外,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家庭住房等家事相关争议,需要更加明晰的协调规则。
      “从‘半部破产法’走向完整的破产法律体系,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创新创业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李正国说,作为法律工作者,期待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早日落地生根。
      鲜心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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