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接触就不用赔?犬吠扰民只是道德问题?疏忽大意可以减责?

    成都养犬新规明日施行 养犬人需注意三大误区



  • 一名成都居民牵着宠物犬在小区内散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周夕又 文/图
      8月1日,修订后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对于成都的养犬人士而言,养犬不再只是个人的事。而对于成都市民而言,今后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不必再仅靠劝说,而是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尺”。
      在成都这座以包容著称的超大城市,养犬早已融入市民生活。但近年来,伴随犬只数量持续增长,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烈性犬伤人等种种“人犬之争”反复挑动公众神经:邛崃市一名七旬老人被未拴绳的阿拉斯加犬扑倒致十级伤残;成都市新都区一只未拴绳的哈士奇当街咬死他人饲养两年的宠物鸭并咬伤一名女童……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一个家庭无法挽回的伤痛,也是一道抛向城市治理者的考题:当个人养犬自由与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法治如何作答?
      《条例》的出台,是成都交出的答卷。值得追问的是:有了法,就能管住那根松开的犬绳吗?违规者将付出什么代价?普通市民遭遇侵权时该如何维权?

    成都动作
    让“倡导文明养犬”遍布街巷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正式实施前,成都相关部门已经行动了起来。
      今年5月起,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牵头联动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全域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持续整治遛犬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违规饲养犬只等不文明现象。该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专项行动结合《条例》即将正式落地实施的契机,进一步细化整治举措、强化监管力度,推动养犬管理规范化、长效化。
      规则细化同步推进。7月23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布《关于划定犬只限养区的通告》,明确辖区七个街道全部划为限养区。7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发布关于划定养犬限养区的通告,结合郫都区实际,将养犬限养区划定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宣传倡导活动在全域铺开。由成都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联合主办的“宠爱文明 依法养犬——成都市文明养犬倡导活动”在蒲江县率先举办,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宣讲、互动体验等形式,面向市民发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倡议。
      在成都市锦江区,倡导文明养犬搭上了宠物赛事的“流量快车”。成都首届国际宠物运动会在三圣花乡举办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近千只宠物犬同场竞技,吸引大量养犬家庭围观。成都市锦江区文明办以此为契机发起文明养宠倡导活动,实现“娱乐+普法”的双重效果。
      成都市金牛区把文明养犬“公开课”搬进公园与商圈,采用“普法+服务+互动”模式,设置咨询台答疑解惑,提供犬只防疫等便民服务,通过情景模拟直观展示违规养犬的法律后果,精准覆盖遛犬人群。
      在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工作人员以邻里交流的方式把养犬要求讲给居民听。简阳市简城街道把宣传台搬到了居民日常遛犬的集中点位——小区对面的广场,遛犬居民可咨询政策、领取资料。彭州市组织公安机关和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走进社区,与居民面对面交流养犬常识。

    物业履责
    走出“看得见管不住”的困局
      成都的物业公司也被推到了养犬治理的台前。龙湖物业公司在楼梯间张贴告示:“遛狗请拴绳,戴上小嘴套,粪便及时清、禁止车库跑。”华润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
      宠物公厕,并向业主发出文明养犬提醒。保利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将犬只信息和疫苗记录报送给“管家”。仁恒物业公司也在进行宠物登记,包括宠物信息和是否接种疫苗。
      成都某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李先生坦言,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管理中承担着多重责任,却也常常在宠物饲养管理等事务上陷入“看得见管不住”的困局。过去,养犬管理存在两个突出难题:一是犬只随地便溺缺乏有效管控手段,基本依赖保洁人员反复清扫,管理成本高且效果有限;二是流浪猫狗频繁进入小区,容易惊扰老人和儿童,显著增加了日常管理的压力。而物业公司能够采取的管控手段十分有限,多止于巡逻和劝导,整改效果难以持久。
      《条例》第十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集物业服务区域养犬信息,并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对不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治理探路
    从“单一管理”迈向“多元共治”
      回望成都养犬治理的脉络,是一条清晰的升级路径:从过去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单一执法管理,逐步转向“法规引领、部门协同、基层参与、社会共治”的综合治理体系。此次《条例》的出台,正是这一体系成型的重要节点。
      部门协同层面,养犬管理早已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犬只防疫监管;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限养区内未拴养圈养犬只、违法携带犬只外出、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及不清理犬粪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犬伤处置和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科普宣传等工作;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配合,形成了覆盖“登记—防疫—日常行为—执法处罚—宣传引导”全链条的管理闭环。
      基层治理层面,街道、社区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与文明创建,通过居民公约、邻里议事会、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导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物业服务企业的深度参与,更把管理触角延伸到了每一个小区、每一栋单元,实现治理重心下移。
      社会参与层面,养犬协会、公益组织、志愿者队伍成为文明养犬的重要推动力量。从宠物运动会上的文明倡导,到社区里的公益养宠知识讲座,再到流浪动物救助与文明领养宣传,社会力量的参与让养犬治理多了几分温度,也让文明养犬的理念传得更远。

    民心所向
    共识之下希望法规落地见效
      《条例》即将实施的消息,引发广泛讨论。记者采访发现,一个显著特点是:无论是养犬群体还是非养犬群体,对“依法规范养犬”已形成高度共识——大家反对的从来不是“养犬”本身,而是“不文明、不负责任的养犬行为”。
      不少养犬市民明确表达支持新规落地。市民黎先生表示:“我也养狗,拥护赞成这部新规。规范养犬行为,对人对宠物都是负责。”市民张女士说:“养犬最重要的是不要影响其他人。”网友“清水”坦言:“养狗是自己的事,但不能在公共场合影响其他公民。自觉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是养犬的基本素养。”
      也有网友从城市治理的维度评价《条例》。网友“梅花朵朵”表示:“不是乱捕乱打,而是有法可依、规范管理,这才是对犬只、对市民真正的负责。”网友“秋歌”说:“烟火里的幸福成都不是徒有虚名的。在养犬管理这件小事上的精细化治理,正是城市幸福感的具体体现。”网友“碧水蓝天”则呼吁:“希望成都的养犬管理条例能在全国推广,为其他城市提供可借鉴的样本。”
      然而,共识之下,更多市民和网友把关注点指向了“执行”二字。
      “执行好才是真的好。”“希望尽快落实到位。”“请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类似发言获得大量网友点赞。网友“做到”的评论颇具代表性:“过去不文明养犬行为难治理,很大程度上是执法力度不足。如今有了明确的法规,关键要看能不能落到实处,能不能让违规者真正付出代价,让守法者感受到公平。”市民林先生也说:“新规一定要执行到位,大家文明养犬。”
      与此同时,也有声音指出,法规不可能一步到位、尽善尽美。网友“偶然”说:“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慢慢肯定还会修订的。”不少市民向所有为宠物保护、为文明养犬治理付出努力的人致敬,认为一部好的法规,背后是无数人的推动与磨合,而法规的完善也永远在路上。
      也有声音关注到《条例》即将施行之外更广阔的问题。有网友留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条件如何保障?不文明养犬行为取证难怎么破解?——这些追问,既是对《条例》的补充期待,也是城市治理向纵深推进时无可回避的课题。

    以案释法
    律师拆解三大认知误区
      “我家狗不咬人,不用牵绳。”“狗叫几声而已,算不上大事。”“又没碰到他,凭什么要我赔?”——这些养犬人常挂在嘴边的话,在法律面前究竟站不站得住脚?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进接受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逐一拆解了公众最常见的几种认知误区,并结合真实案例,解读了养犬侵权的法律边界。

    误区一:“没有肢体接触就不用赔钱”
      叶进指出,“没有肢体接触就不用赔钱”是最普遍也最危险的误解。犬只的吠叫、追赶、突然窜出、近距离逼近等行为,只要导致他人受惊摔倒、躲避受伤,哪怕没有任何肢体接触,犬主同样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江苏常州的一起案件极具警示意义。59岁的朱女士在城区公共草坪休闲锻炼时,王某饲养的一只巨型贵宾犬在无牵引、无管控的情况下突然向她冲来。朱女士本能后退躲闪,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王某不仅不认全责,还上诉声称“狗没有触碰伤者,草坪地面湿滑才是摔倒主要原因”。但常州中院终审判决直接驳回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大型犬本身具备高度危险性,犬主未牵绳属于违规饲养,且无法证明伤者存在挑逗、故意自伤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朱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8.62万元。
      “普通群众尤其是老人、儿童,面对陌生大型犬产生恐惧、作出躲避反应,属于正常的生理反应,不存在过错。”叶进说,无接触致伤也要赔,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非常明确。

    误区二:“犬吠扰民只是道德问题”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认为“犬只吠叫是天性,邻居嫌吵只能忍”。
      宁夏中卫的一起案件堪称典型。汪女士家中饲养了4只宠物犬,从2025年10月起,犬只不分昼夜不定时持续吠叫,噪音长期干扰整栋楼住户的睡眠与日常生活。多户邻居集中投诉后,辖区派出所多次上门口头劝导、约谈汪女士,督促其做好管控、采取降噪措施。但汪女士初期漠视邻居诉求与民警劝导,放任犬只乱叫,邻里纠纷持续半年无法化解。直到2026年3月,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汪女士,鉴于其后期意识到违法后果、主动配合整改,最终从轻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永久落实长效管控措施。
      叶进提醒:“犬只持续高频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是‘私事’,而是违法行为。经劝阻、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会被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如果因长期噪音导致失眠、焦虑等健康损害,受害人还可以起诉犬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误区三:疏忽大意可以减责”
      邛崃市法院前段时间调解的一起案件,让养犬人“疏忽不是大错”的侥幸心理彻底打消。
      2025年9月12日清晨,邛崃市某小区业主蒲某出门扔垃圾未将房门关紧,其饲养的一只未拴绳的大型阿拉斯加犬突然从门内冲出,将正在缓慢行走的七旬老人余某扑倒在地。经司法鉴定,余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蒲某辩称自己“平时管理严格”,只是“一时疏忽”。承办法官明确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主人有无过错,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须先行担责,疏忽大意不能成为减责的理由。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蒲某一次性赔偿余某4.78万元;若逾期未履行,赔偿金额将增至7.6万元。
      叶进特别说明,养犬人唯一可以依法减免责任的情形,是有完整证据证明损害后果系由受害人故意挑逗、殴打、恶意挑衅犬只直接引发。“但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携带危险犬只外出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带入人员密集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伤人的,养犬人须立即送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遗弃、逃逸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叶进说。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