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用AI制造水果变质图片申请“仅退款”获刑

    “薅羊毛”为何“薅”进监狱?

  • 事件
    谭某某在电商平台批量下单榴莲、车厘子等单价较高的水果,收货后利用AI软件批量制作水果发霉变质的虚假图片,以货品运输损毁为由申请“仅退款不退货”。谭某某被判构成诈骗罪
    红线
    无正当理由申请退款,只是民事违约;拿了货又拿了钱且没有合法依据,则进一步构成不当得利;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就进入了刑事诈骗的范畴
    解法
    商家“全城拒售”行为对平台治理“仅退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应通过信用惩戒体系等规则设计,堵住“仅退款”漏洞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恶意申请“仅退款”案件引发关注。男子谭某某在电商平台批量下单榴莲、车厘子等单价较高的水果,收货后利用AI软件批量制作水果发霉变质的虚假图片,以货品运输损毁为由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在骗取平台退款后,他又将完好的水果转手在二手平台倒卖牟利。法院审理查明,谭某某在短短四个月内累计下单100余笔,非法获取60个单果9斤至10斤重的金枕榴莲和5箱5斤重的超大果车厘子,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总价值16000余元。最终,谭某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在外卖餐饮、生鲜网购领域,伪造饭菜内出现虫子、外卖撒漏、生鲜腐烂等虚假图片的事件频发,随着生成式AI技术普及,造假成本从“专业门槛”骤降至普通人可操作的“一键生成”,AI造假恶意退款或形成规模化乱象,令许多商家苦不堪言。

    说法
    “薅羊毛”与诈骗的界限在哪里?
      “薅羊毛”本是消费者利用平台优惠来省钱的行为,但总有人曲解规则、钻营漏洞,将电商、外卖平台善意设立的“仅退款”售后机制当成牟利捷径。
      四川梅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利用AI伪造证据恶意退款,不是“薅羊毛”,而是违法或犯罪。
      “合法行使权利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法理上其实清晰可辨——看权利基础的客观真实性。”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尚响军认为,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是随着行为手段的欺骗性和主观恶意的加深过程:无正当理由申请退款,可能只是民事违约,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诚信履约义务;拿了货又拿了钱且没有合法依据,则进一步构成不当得利;再往前一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就彻底进入了刑事诈骗的范畴。
      上述案件中,谭某某从下单那一刻起,就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和消费需求,其全部行为指向都是非法占有退款资金。梅安石表示,普通消费者“薅羊毛”或夸大投诉,往往是基于真实购买经历,对商品瑕疵或服务进行主观性抱怨,属于“钻空子”或“占小便宜”的范畴。而谭某某在无真实交易意愿的前提下,通过AI伪造证据、批量换号下单并转卖获利,其行为已从消极的“利用规则”变为积极的“虚构事实”,性质上从民事争议升格为刑事犯罪。
      尚响军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判断民刑界限通常看三个维度:权利基础是否真实——商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行为手段是否具有主动欺骗性——是如实反映还是主动伪造;整体行为模式是否异常等,这些客观事实能帮助判断行为人的真实意图。
      那么,单次利用AI伪造图片骗取几百元“仅退款”,是否同样构成犯罪?梅安石告诉记者,单次行为通常不构成诈骗罪,但同样违法。“‘化整为零’逃不了单。”尚响军补充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单次骗取几百元的行为,确实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入罪门槛,但法律还有“多次实施、累计计算”的认定路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两年内反复实施小额“仅退款”,累计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样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挑战
    司法机关需建立AI证据鉴定的专业机制
      两位受访律师均表示,“AI+恶意退款”的新型作案手法给司法机关的“主观故意认定”和“证据审查”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主观故意认定难度提升。如今一键生成AI图片的操作成本趋近于零,犯罪嫌疑人容易以“我不懂AI”“我只是想优化一下图片效果”等理由辩解。但尚响军也指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模式本身就异常——高频下单、高频退款、收货地址异常、转卖记录清晰——这些客观事实足以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AI手段反而成了佐证其主观恶意的一个间接证据。
      第二,电子证据审查链条延长。传统的电子凭证、聊天记录等已不再天然可靠,司法人员需耗费大量精力对每一份图像、音频或文本进行溯源和真伪鉴定,大幅增加了事实查明的复杂性和司法成本。
      面对AI新型犯罪,两位律师给出了系统性建议。尚响军表示,技术可以改变作案手段,但改变不了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本质,任何试图用新技术包装的违法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建议司法机关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建立AI证据鉴定的专业支持机制;同时通过典型案例,逐步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为类案处理提供指引。梅安石同样建议,司法机关可推行电子证据全链路溯源审查制度,要求提交涉事AI图片的当事人,同步提供图片的原始存储介质或AI工具生成过程的完整操作日志,对无法说明AI具体生成步骤的关键证据可启动不利推定;同时与网信、工信等部门共建AI鉴定专家库,对利用AI伪造核心证据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妨碍诉讼,并予以制裁。

    治理
    商家“全城拒售”侵犯消费者权益
      衡山警方介绍,由于谭某某的行为,当时多个电商平台将衡山县列为高风险地区。办案民警表示,辖区居民在电商平台购买榴莲、车厘子,商家看到收货地址是衡山就不发货。
      针对本案中谭某某的恶意行为导致衡山县普通居民被拒单的现象,梅安石表示,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一刀切”限制交易在法律上缺乏充分合理性,涉嫌侵犯普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平台应建立“精准打击个体、避免地域连坐”的风控体系,将风险锁定在具体行为人身上。至于涉案商家的货款损失,尚响军指出,商家可以向谭某某主张赔偿,比如在该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申报损失、提交证据材料,由司法机关通过追赃挽损程序统一处理。
      商家“全城拒售”行为对平台治理“仅退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梅安石认为,“仅退款”规则的异化,根本原因在于电商平台对“质量问题”等关键概念缺乏明确定义,“一键退款”等自动化流程过度向买家倾斜,实质上是用商家的利润来换取平台流量。这种制度性失衡,不仅催生了普通“羊毛党”,更为AI造假等黑灰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原本降低交易成本的善意设计,最终演变为商家“全城拒售”的恶性循环。

    平台要在规则设计上堵住“仅退款”漏洞
      尚响军介绍,今年2月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平台不得强制商家承担“退款不退货”,从制度上纠正了过去平台“一边倒”的倾向。他认为,平台还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改进。第一,风控逻辑要从事后应对转向事前预防,建立基于用户行为画像、设备信息、交易历史、物流数据等多维度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对高风险用户申请启动更严格的审核流程;第二,技术核验能力要升级,比如强制或引导用户通过App内置相机拍摄售后图片,减少相册导入造假的空间,并建立可疑图片的反馈复核通道;第三,信用惩戒体系要落地,对滥用规则的消费者进行信用降级,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的治理格局。
      谭某某一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面向全网的一次深刻普法。网络交易空间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依托新技术实施的欺诈行为,都会被精准追责。守法最安全,诚实最划算——这不仅是一句警示,更是数字时代每个参与者都应铭记的法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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