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优良家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关爱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措施,并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昨(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四川首部专门规范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将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陪伴未成年人,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更引人关注的是,条例设置了刚性约束。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并非家庭“孤军奋战”。条例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服务。一个颇具“烟火气”的制度设计是,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优良家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关爱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这意味着“依法带娃”将从法律文本走进社区院落和田间地头,变成融入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
      学校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培训计划,落实常态化家访,尤其关注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当发现未成年人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学校应及时疏导并告知其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针对学生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社会痛点,条例整合完善了多部门联动的保护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并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做到跟踪回访。对家庭教育严重失职、失能的家庭,则建立预警及救济制度。
      如何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真正可及?条例从经费、平台、队伍三个维度给出了安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各地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服务。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