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岁环卫工因热射病死亡 家属获赔36万元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环卫公司管理疏漏、保障措施缺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   当前,四川多地出现持续高温。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办结一起因热射病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成都某环卫公司赔偿死者刘大爷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案情回顾:环卫工作业后晕倒 因抢救无效去世
      2021年,67岁的刘大爷与成都某环卫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成为一名环卫工人。按照工作安排,刘大爷每日需在户外进行长时间清扫作业。2022年盛夏,成都遭遇持续极端高温天气,2022年8月14日17时30分左右,刘大爷刚离开其清扫岗位,便突然晕倒在地,被热心市民送往医院治疗。刘大爷被诊断为热射病,入院治疗10天后,因抢救无效去世。
      事发后,刘大爷的家属与成都某环卫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2月,刘大爷的家属将成都某环卫公司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成都某环卫公司辩称其已在事发当日下发通知,明确禁止工人在11时30分至17时高温时段作业,证明自身已尽到管理义务。然而,成都某环卫公司未能提供该通知有效送达刘大爷本人的原始证据,而该公司提交的《职工考勤表》却显示刘大爷当月领取的高温补贴高于其他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成都某环卫公司虽声称发布了高温停工通知,但未能证明该通知实际传达并落实到具体劳动者刘大爷身上;该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刘大爷当月领取的高温补贴高于其他员工,侧面反映出刘大爷在高温时段实际工作的可能性。这种管理上的疏漏与保障措施的缺位,导致刘大爷暴露于高温风险中,最终酿成悲剧,应由成都某环卫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最终达成由成都某环卫公司赔偿刘大爷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向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应综合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在工资分配中向一线、艰苦室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外卖员、快递员等室外工作劳动者应给予适当补贴。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室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应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合理调整工作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劳动者需注意三大常见维权误区
      误区一:没签书面合同就没法维权。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进表示,书面合同不是维权的必要前提。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务关系或管理关系,凭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工作痕迹、工友证言等材料,劳动者同样可以主张权利。
      误区二:劳动者下班回家后发病,用人单位不用负责。叶进表示,热射病是高温暴露后病情持续进展的结果,且身体损害与高温暴露存在因果关系,若有证据证明中暑相关症状(头晕、乏力、恶心等)发生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责任方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误区三:劳动者自身有基础疾病,只能自认倒霉。叶进表示,个人体质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只要责任方未尽法定防暑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即便劳动者自身有心脑血管等基础疾病,责任方也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劳动者“个人体质差”为由完全免责。
      黄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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