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犯罪来袭,如何守住程序正义?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

  •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人物简介
      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长期致力于网络犯罪与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等多项国家级课题,在网络刑事法学领域成果丰硕,是网络犯罪治理前沿的权威观察者与理论建构者。

      当前,我国网络犯罪治理体系正经历从“被动防御”到“主动管控”的变迁。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达27.2万人。网络犯罪为何难以根除?“网络黑灰产”的治理痛点在哪里?世界杯期间,跨境网络赌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热点问题如何从法治视角解析?
      带着这些问题,四川法治报《大家说法》栏目近日独家对话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怀胜,围绕网络犯罪治理的时代命题展开深度访谈。

    关于治理跨境网络赌博
    有效震慑需要从三个层面突破
      四川法治报:2026美加墨世界杯激战正酣,跨境网络赌球问题再度浮现,治理跨境网络赌博面临“抓捕难、取证难、隔空打击难”的困境,您对此怎么看?
      李怀胜:网络赌博的跨境性特征明显,虽然刑法上我国对境外赌博集团吸引内地居民参赌的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但客观上却因程序繁琐等原因很难进行有效惩处。要实现对跨境网络赌球的有效震慑,我认为需要从三个层面突破。
      法律工具层面,公安部起草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跨境管辖规则——对在境外的我国公民以及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组织、个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为跨境打击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协作层面,需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建立的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资金追踪、电子取证、人员引渡等方面推动更务实的国际司法协作。
      源头治理层面,不能只盯着下游的参赌人员,更要盯着上游的支付通道、技术支撑和引流渠道——斩断赌资的跨境流动通道、封堵境外赌博App的境内分发渠道,让赌球链条“断了粮、断了路”,这比单纯追抓个体更有效。
      四川法治报: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期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案件往往处于多发期。目前,“帮信罪”的量刑框架是否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难题?如何划定“主观明知”的合理边界?
      李怀胜:近年来,“帮信罪”的适用率飙升,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就起诉了9万余人,位列所有罪名的第三位。关于量刑失衡的问题,“帮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践中,一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巨大的“卡农”,与一个负责撰写诈骗剧本的核心人员,最终量刑可能差距不大,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实存在一定张力。
      关于“主观明知”的合理边界,我认为关键在于改变“重入罪推定、轻出罪证明”的司法导向。在帮助网络赌球的情形下,认定行为人“明知”不能仅凭其提供了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服务就倒推,而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逃避监管的行为、是否收取了明显不合理的报酬、是否对服务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过基本核实等。同时,要给辩方留有充分的出罪证明空间。一个健康的法律适用生态,应当是“入罪有据、出罪有路”,而不是“有罪推定、自证清白”。

    关于网络犯罪
    “明知”的推定不能没有边界
      四川法治报:您长期深耕网络犯罪与数据安全刑法保护领域,是怎样的学术初心让您选择了这一前沿赛道?您如何看待法学理论与当下中国数字变革之间的适配性问题?
      李怀胜:选择这个领域,与其说是个人主动的选择,不如说是时代课题对研究者的“召唤”。技术变革导致的社会结构变迁是塑造网络犯罪的深层机理,也是网络刑事法学产生的时代底色。当人类进入信息化时代,传统社会规范的迭代速率已经很难跟上技术的升级频次,其信息密度已经超出了传统法律的负载能力。网络时代的刑法命题,需要刑法学人作出积极的回应,这是学术义务,也是时代使命。
      关于法学理论与数字变革的适配性,我认为网络刑事法学担负着推动传统刑法的网络化转型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双重任务。传统刑法理论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在场”与“意思联络”基础之上,而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松散共谋下的非接触协作”特征,对传统共犯理论、因果关系认定都提出了挑战。我们当前的任务,不是“用旧瓶子装新酒”,而是要在保持刑法基本原则定力的同时,探索一套能解释网络空间行为逻辑、有效规制网络犯罪的法律范式。
      四川法治报:您曾研判网络犯罪正在逐步替代传统犯罪成为更主流的犯罪形态,如今这个趋势是否完全应验?您如何理解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形成?
      李怀胜:这个趋势不仅应验了,而且还在深化。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达27.2万人,这个数字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关于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形成,我认为“信息平权、利益需求、技术驱动与外部监管滞后”这四个要素不是孤立产生作用的,而是一个层层递进的演化过程。信息平权是土壤——网络降低了信息获取和传播的门槛,导致犯罪主体的泛化。利益需求是燃料——网络犯罪不再只是为了“炫技”,背后是巨大的非法利益驱动,上游提供个人信息,中游提供技术支持与作案工具,下游负责转结资金,各环节环环相扣。技术驱动是催化剂——加密通信、虚拟货币、AI换脸等技术让犯罪更加隐蔽,也让犯罪环节可以被高度拆解和外包。外部监管滞后是放大器——在新业态野蛮生长期,监管往往跟不上,给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形成留下了可乘之机。
      在这四个要素的共同塑造下,网络犯罪已经从过去点对点的攻击,演变成了一个既具有纵深层级又具有平面延展性的产业网络。它不再是一个个孤立的案件,而是一个自我循环、自我壮大的生态系统。
      四川法治报:网络犯罪产业链容易导致“主观故意与意思联络的模糊化”及“因果关系的弥散化”,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变通认定明知要件”等方式回应,这种做法是否存在“客观归罪”的法律风险?司法办案人员该如何准确把握“明知”的推定边界?
      李怀胜:“客观归罪”风险确实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司法解释通过变通认定“明知”要件、弱化行为与人的关联性等方式,确实缓解了实务中的证明困难,但也带来了构成要件解释泛化、罪刑评价错位等问题。
      “明知”的推定不能没有边界。我认为把握边界的关键在于两点:第一,要区分“明知可能”与“可能明知”的规范差异——前者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后者是对自身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两者不可混同。第二,要建立“主观推定归罪”与“客观行为”之间的制度关联——推定必须建立在扎实的客观行为事实之上,不能仅凭“两卡”交易次数、金额等单一情节就倒推主观明知,同时也要改变“重入罪推定、轻出罪证明”的司法导向,要给行为人留有反证的空间,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于“数据时代的刑法立场”
    刑法不能缺位,但也不能越位
      四川法治报:在网络犯罪治理领域,刑行衔接目前存在哪些制度性障碍?
      李怀胜:核心在于刑事手段的“先导”角色与行政手段的“后置”角色之间还没有形成理想的双向互动。长期以来,我们在网络法治领域采取了“刑事先导”的治理思路——对某种网络乱象,在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刑事领域率先突破。这种做法在特定时期有其必要性,但也导致了行政监管的前置过滤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大量本应由行政处罚消化的问题直接涌入刑事程序。要打破权力运作的闭环,关键在于推动治理重心的前移,真正让行政法律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发挥全链条覆盖和源头性预防的作用,让刑事法律回归“保障法”和“最后法”的定位。
      四川法治报:您在研究中提出了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的法益演进路线,面对新型数据侵权与数据破坏行为,您认为刑法的保护路径应做怎样的根本性转变?
      李怀胜:我认为最根本的转变是从“静态防御”走向“动态安全”,从“依附保护”走向“独立评价”。长期以来,刑法中关于数据犯罪的规制逻辑仍然囿于“计算机犯罪+其他信息犯罪”的传统架构,未能完成以“数据安全”为核心法益的评价体系转变。
      因此,刑法的保护路径应当作出三个转变:第一,法益观的转变——从侧重保护“系统安全”转向同时重视“数据安全”本身。第二,保护逻辑的转变——从“事后救济”转向“全生命周期保护”,围绕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销毁等环节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第三,入罪标准的转变——从传统的“数量标准”转向“分类分级保护”,对不同重要性、不同敏感度的数据设置差异化的保护标准和入罪门槛。同时,刑事司法应当回归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本源,坚持以包容审慎为导向的数据犯罪刑事政策,既要保证数据安全底线,又要防止因司法过度介入而扼杀产业创新活力。
      四川法治报:面对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的趋势,刑法体系应在哪些关键领域作出适应性调整?
      李怀胜:我认为有几个关键领域值得重点关注。第一,人工智能安全的刑法保障——AI深度伪造、算法滥用、自动驾驶中的刑事责任分配等问题,都是传统刑法理论尚未完全覆盖的灰色地带。第二,数据犯罪的体系化规制——需要彻底摆脱“计算机犯罪+信息犯罪”的旧框架,建立以数据安全为核心法益的新罪名体系。第三,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分层治理”——解决思路应当是推动“违法行为入罪化”与“违规行为违法化”的梯次配置,对网络黑灰产中大量处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边缘的行为,强化行政处罚的规制密度,形成梯次治理的格局,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推向刑事程序。
      四川法治报:如果用一两句话凝练“数据时代的刑法立场”,您会给出什么样的前瞻性判断?
      李怀胜:我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第一句:数据时代的刑法,应当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刑法不能缺位,但也不能越位,刑事司法应当回归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本源,坚持以包容审慎为导向的数据犯罪刑事政策。第二句:从“端点打击”走向“生态共治”——刑法无法独自完成网络犯罪治理的任务,未来的方向是推动网络犯罪治理从碎片化应对迈向体系化防治、从节点式打击到生态化治理,将刑事威慑与行政规制、技术治理、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结合起来,形成真正的全域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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