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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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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城罚听告字〔2026〕第13008号
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对你(单位)在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133号开发建设的“国凤新派客”项目因未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进行裁量,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85000.00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