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岁幼童溺水 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未成年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付不以伤残等级为唯一判定标准

  •   本报讯(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中,人身损害赔偿常陷入“无伤残、无精神赔偿”的固化认知。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突破传统裁判思维,明确未成年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付不以伤残等级为唯一判定标准,对未成年人遭遇意外造成的严重心理创伤依法予以赔偿,以温情司法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该案原告为年仅6岁半的幼童赵某某。事发当日,赵某某在父母陪同下,前往某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游玩。赵某某在约1米深的儿童专属戏水池玩耍期间,园区水池下方抽排水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施裸露在外,既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隔离防护设施。玩耍过程中,佩戴专用游泳圈的赵某某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排水口吸入管道,身体呈折叠状态卡入设备中,情况危急。
      现场人员紧急关闭水泵电源,赵某某的父母与热心群众合力施救,才将赵某某成功救出。此次意外导致赵某某当场溺水昏迷,出现心脏停搏情况,经现场心肺复苏抢救后才恢复自主呼吸。随后,赵某某被紧急送医救治,经诊断为窒息、吸入性肺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过系统治疗,赵某某的身体损伤逐步痊愈,但此次濒死遇险的经历,给年幼的赵某某造成极大心理阴影,康复后长期出现恐惧水池、惧怕游泳等心理应激反应,心理健康受到持续负面影响。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赵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水上乐园的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庭审中,某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赵某某的伤情未构成司法鉴
      定伤残等级,按照惯例不应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查明,涉事水上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对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乐设施负有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排水口隐蔽性强、危险性高,经营者未落实任何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存在重大管理疏漏,是导致本次意外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当对赵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核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伤残等级仅是参考依据,而非唯一判定标准。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薄弱,突发的溺水窒息、心脏骤停等濒死经历,极易造成持续性、深层次的心理创伤,即便身体未构成伤残,也已形成严重精神损害。
      结合侵权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支持赵某某的各项诉求,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涉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破除人身损害赔偿“唯伤残论”的典型案例。长期以来,部分纠纷处理中存在重身体损伤、轻心理伤害的问题,忽视了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保护需求。本案裁判清晰传递司法导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守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更重视其心理健康。同时,本案也为游乐场所经营主体敲响法治警钟: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经营场所,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主体责任,排查各类隐蔽安全隐患,完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筑牢未成年人游乐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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