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岁少年私自买股权 法院:无效

    广安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股权转让纠纷案,对方被判全额退款

  •   ●案情简某某向15岁的冷某转让家政公司5%股权,转让价款5万元;冷某分两次向简某某转账支付股权转让款1.45万元
      ●判决股权转让行为明显超出冷某年龄、智力适配范围,且监护人拒绝追认协议,法院认定协议自始无效,转让款全额返还
      本报讯(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风险辨识、商事判断能力存在明显不足,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予以特殊、优先保护。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交易相对方返还全部转让款项。
      2024年4月29日,简某某在明知交易对象冷某系未成年人的前提下,仍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简某某向冷某转让某家政公司5%股权,股权总转让价款5万元。协议签订后,冷某自行分两次向简某某转账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1.45万元,转账备注明确为“购买股份”。
      冷某母亲在知晓该股权交易事宜后,第一时间向简某某发送书面告知函,明确案涉股权转让行为事前未征得监护人知晓与同意,监护人对该交易不予认可、拒绝追认,并正式要求简某某立即返还已收取的1.45万元股权转让款。
      简某某收到告知函后拒不配合退款,冷某母亲遂以冷某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法院,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查明,交易发生时,冷某年仅15周岁,属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认知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可有效。
      本案中,股权转让属于典型的商事投资行为,区别于日常小额生活消费,不仅涉及股权权属变更、工商登记变更,还包含经营风险、盈亏风险、股权处置风险等复杂商事风险,不存在纯获利益属性。结合15周岁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社会阅历和风险预判能力,其无法全面认知股权交易的法律后果与商业风险,该交易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适配范围。
      此外,案涉股权交易自磋商、签约至付款全过程,均无监护人参与、同意,事后监护人亦明确拒绝追认该协议。
      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始无效,判令简某某向冷某全额返还1.45万元股权转让款。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是司法从严规制未成年人违规商事交易、精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方面,该案明确司法裁判标准: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大额、高风险商事投资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依法无效,清晰划定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边界,杜绝市场主体利用未成年人认知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开展不公平交易、不当牟利。
      另一方面,该案兼具规范指引与警示教育双重价值。对市场经营主体而言,警示各类市场交易者严守交易底线,主动核验交易相对人民事行为能力,杜绝与未成年人开展股权投资、大额投资等不适配的商事交易,自觉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再次强调家庭监护责任,提醒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资金使用、网络交易、对外投资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教育引导,妥善保管家庭及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超出认知能力的风险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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