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养犬新规8月施行

    虐狗、不拴绳、不“捡屎”,这些行为都要被罚

  •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犬只数量的持续增长,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平衡养犬人的情感需求与公共空间的秩序安全,成为超大城市治理的一道必答题。昨(27)日,《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聚焦“文明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养犬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养犬管理服务、养犬行为准则、危险犬只管控及法律责任等,为城市养犬行为划出了一道清晰的文明标线。

    回应治理痛点
      据统计,成都目前完成养犬登记的犬只已超60万只。犬只数量攀升的背后,是各类治理难题的集中显现: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违规饲养禁养犬,乃至犬只伤人事件……不时引发公众关注。
      此次《条例》的出台,正是针对上述痛点的系统性制度回应。《条例》核心在于明确部门间的监管职责分工,同时将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行业协会及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力量纳入治理体系,并着重强化养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

    划出行为红线
      根据《条例》,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以及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由管委会负责限养区的划定和公布工作。非限养区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在限养区域内,明确每户只能养1只犬(除导盲犬等服务犬外),并禁止饲养包括罗威纳犬、杜宾犬等在内的35种危险犬只及身高超过65厘米的大型犬。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遛犬不牵绳问题,《条例》作出刚性约束:携犬外出必须佩戴标识牌并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牵领,在拥挤场合须主动收紧;乘坐电梯须采取收紧牵领绳、戴嘴套或装入犬笼等安全措施。同时,养犬人须随身携带清理器具,及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粪便。
      犬只伤人的处置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就地捕灭。驱使犬只伤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按故意伤人予以罚款、拘留,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犬只伤人的,情节较重者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此外,虐待或遗弃犬只、犬吠扰民不予制止等行为,均面临罚款乃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的处罚。

    构建共治格局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机关、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城市轨道交通及公共汽车等场所明确禁止犬只进入(残疾人携带导盲犬等服务犬除外);其他场所可由管理者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但须划定活动区域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则须掌握区域内养犬底数,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须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流浪犬问题,《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人及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对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流浪犬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不得放任其逗留游荡,并及时报告或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也有了便捷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不文明养犬和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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