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4 拍案
<上一版
-
员工脑出血住进ICU,公司连发复工通知和调岗通知
医疗期满 9 个月 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潘师傅工作中突发脑出血,还在ICU(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时,公司接连发来“复工通知”“调岗通知”,最后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了合同。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潘师傅2017年入职某物业公司做秩序维护员,最后一份合同到2027年。2022年11月10日,他夜班期间突发蛛网膜下出血(脑出血),紧急送医,多次手术,持续住院治疗。2023年8月,潘师傅还在ICU,公司却先后发出“复工通知”“调岗通知”,要求他到岗。潘师傅的女儿回复:父亲刚做完手术,还在ICU,申请延长医疗期。对此,公司予以拒绝。2023年9月6日,公司以“医疗期(9个月)已满未到岗”为由,解除了潘师傅的劳动合同。而此时,潘师傅仍然在住院。
潘师傅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支持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脑出血虽未在“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列举范围内,但其严重程度相当,应适用24个月医疗期。潘师傅自2022年11月发病至2024年7月仍在住院,医疗期应为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公司于2023年9月解除合同时,潘师傅尚在医疗期内,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重症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于脑出血、急性心梗等危急重症,应给予最长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人文关怀(慰问金、捐款等)不能替代法定责任。趁病解聘、趁危辞退,法律绝不答应。
员工患重病时,企业应依法给予医疗期,不要急于“甩包袱”。否则,企业不仅要继续履行合同,还可能面临赔偿。诚信经营,善待员工,才是长久之计。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