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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成都城市更新从政策引导迈入法治引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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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城市的有机更新,从此有了厚重的法治“底座”。昨(14)日,记者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于4月1日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作为新兴领域立法,该《条例》立足成都存量发展阶段的现实需求,以系统性制度设计回应实践痛点,标志着成都城市更新从政策引导迈入法治引领新阶段。
有法可依 从试点探索到法治保障
自2021年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全国首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以来,成都积累了丰富经验:东郊记忆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获肯定,9项经验做法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复制清单,并入选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城市更新示范城市。然而,实践中仍面临产权归集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依据不足、消防改造困局等突出痛点。
“城市更新涉及主体多元、利益交织,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立法可直接援引,制度探索空间大,但法治红线不容逾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副处长孟甜甜介绍,《条例》历时近4年,历经扎实调研、审慎审议,最终形成。
靶向破题 直面城市改造困局
推进城市更新的一大难题,是历史形成的权属不清、审批不全等遗留问题。《条例》不回避、不绕行,第二十条明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对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在法治框架内规范推进。
“这为一批有使用价值、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历史遗留建筑,提供了合法出路。”立法咨询专家、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明华认为,《条例》稳住了市场投资信心。
针对老旧片区消防改造困局,《条例》第三十四条确立片区统筹治理思路:在片区策划阶段同步布局微型消防站等设施,明确既有建筑改造不低于原建造标准,允许通过片区弥补消防短板。这避免了“为达标而大拆大建”,守住安全底线同时保留历史肌理。
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三个禁止”:禁止以危房治理名义违法违规拆除历史建筑;禁止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拆真建假;禁止违规移植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
制度创新 构建整套科学决策机制
《条例》构建了一整套科学决策机制。第十四条要求开展片区策划,编制策划方案,确需调整详细规划的同步开展论证。第十五条建立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第十九条确立联合审查制度,将多部门依次审查的“串联”模式转为同步开展的“并联”模式,大幅压缩审批时间。第二十七条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多方参与 让法规既“接地气”又“管用”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实打实落实到了《条例》制定过程中。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区(县)人大、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公开征集、实地调研、考察学习、座谈交流等方式广纳民声,累计收到意见建议600多条。审议修改时,对这些意见逐一研究、充分吸收、积极回应。
立法过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了重要作用。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吉福社区党委书记李含荣介绍,居民建议建立城市体检制度,该建议被吸纳进《条例》第十二条。“小小联系点也是广纳民意的大舞台。”他说。
作为市属国有企业代表,成都兴城集团投资发展部部长石博文感受深切:“立法过程很接地气。针对我们反映的‘插花地’、产权归集难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支持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整体供应,第二十五条允许通过买卖、入股、协议转让等方式归集产权,让企业心里更有底。”
成都市成华区城市更新和公园城市建设局局长杨国亮也深有感触:“在城市更新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实施流程规范不够、居民参与动力不强、社会进入路径不畅、政策支持保障不够等问题。”他表示,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立法调研中,他们将实践中的痛点难点一一提出,很多意见建议被吸收采纳,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刚性规范。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要重点抓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将出台《成都市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未经登记建(构)筑物认定处理程序,让法规真正落地见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王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