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约定占用耕地建房的,无效!

  •   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昨(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5月18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一条,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为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据央视新闻 冀成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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