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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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鄂检察携手 了结16年的“糊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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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几年的‘糊涂婚’终于了结,感谢检察机关,你们辛苦了!”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在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协助下,帮助当事人伍某摆脱了困扰他16年的错误婚姻登记,收到民政部门的撤销决定后,伍某第一时间向办案检察官杨峰表示感谢。
想要离婚 却发现陷入“死胡同”
2008年,伍某与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女子肖某在广东省的一家制衣厂相识。2009年,肖某跟随伍某回达州市达川区办理结婚登记,还生育了一个儿子。然而,这段婚姻很快出现裂痕,2010年5月,肖某因夫妻矛盾离家出走,音信全无。
多方寻找肖某无果后,伍某决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死胡同”。2025年2月,伍某向湖北省丹江口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立案庭审查后告知伍某,结婚证上记载的肖某身份证号在公安系统中无对应人口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案件无法受理。
无奈之下,伍某转而向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指定管辖法院之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审查认为,该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2009年,且有证据表明伍某于2011年已知晓肖某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实,伍某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按照法律规定不予立案。
全面审查 锁定检察监督切入点
求助无门的伍某最终向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伍某、肖某二人的婚姻早就名存实亡,民事诉讼走不通,行政诉讼进不去。伍某手持有效的结婚证却离不了婚,又撤销不了登记,如何找准检察监督的切入点?”杨峰在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思考道。
结婚证上的“肖某”在户籍系统中并无对应信息,但湖北省存在一名出生于1992年的同名人员——其出生日期与结婚证所载的信息仅年份不同,但1992年出生的“肖某”现在的户籍地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如何证明两个“肖某”系同一人,成为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本案关键证据分散于达州市达川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横跨两省三地。面对取证难的问题,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依托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分别向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丹江口市检察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协助调取肖某原始户籍信息、户籍迁移材料及其在十堰市郧阳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两地检察机关迅速响应、同步行动,协助调取相关资料,并向肖某的父亲肖某云及户籍地村委会核实情况。肖某云辨认出2009年结婚登记表上的照片是其女儿肖某。肖某云还陈述,肖某早年外出打工时与达州市达川区的对象结婚,2020年又在十堰市郧阳区与他人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区,这一关键证言与伍某的陈述、肖某的原始户籍信息及婚姻登记档案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结婚证上的肖某与湖北省郧阳区的肖某系同一人,其2009年婚姻登记系当时因未达法定婚龄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
发出建议 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如果撤销 2009年的婚姻登记,是否会导致2020年肖某‘重婚’行为失去认定基础?如何平衡法理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峰认为,这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涉及对婚姻登记秩序的维护和警示价值的彰显。
杨峰查阅相关政策和指导案例后发现,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要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又要防止程序空转导致新的矛盾滋生。经过研判,杨峰认为,撤销错误婚姻登记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纠正,而非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豁免。肖某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与2009年登记是否撤销并无必然联系。相反,及时纠正错误登记,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还原真实的婚姻状况,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权利义务边界。
最终,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依法向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肖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的婚姻登记,并建议将肖某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民政部门收到建议后,经审慎核查,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撤销该错误婚姻登记,并按规定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备注。
李文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