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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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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贵琴与被执行人王金峰名誉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01民终6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要求王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杨贵琴赔礼道歉。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公开赔礼道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在成都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以下道歉内容,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王金峰,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现就杨贵琴诉王金峰名誉权纠纷一案,郑重公开道歉。王金峰于2023年7月6日在两个500人的小区微信业主群对杨贵琴使用“臭狗屎、傻X”等明显贬低人格、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和语音辱骂、污蔑,对杨贵琴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现王金峰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杨贵琴及社会公众诚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证今后严格遵守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恪守诚信底线,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道歉人:王金峰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