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撞脸”与“盗脸”的法律边界在哪?

    ——法官、律师解读AI时代下的肖像权纠纷



  • 粉丝拍下商铺中关晓彤的广告

      4月8日,成都春熙路。从重庆来旅行的刘小姐举起手机,拍下关晓彤代言的服装广告。这位关晓彤的粉丝还不知道,下个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将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原告正是演员关晓彤,被告是河北嘉腾食品、河南固宝食品及一名袁姓自然人。
      这是关晓彤近期密集提起的又一起侵权诉讼,而这一次,她的维权行动正处于技术变革之际。5个月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演员迪丽热巴通过诉讼,让两家短剧公司为其AI换脸行为付出了代价。法院的判决掷地有声:技术中立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从关晓彤、迪丽热巴,到肖战、成毅、薛凯琪,长长的维权名单背后,一个尖锐的问题浮出水面:当AI技术能够轻易“复制”一个人的面孔,法律该如何划定“撞脸”与“盗脸”的边界?

    法庭交锋
    当短剧主角和明星很相似
      “晓彤最近一口气告了好几家,就是要给行业立规矩。”关晓彤粉丝后援会的一名资深粉丝告诉记者。记者梳理发现,在过去两年里,杨洋、周杰伦、高圆圆、岳云鹏等数位演艺界人士都曾因肖像权被侵犯而提起诉讼。
      这些案件的侵权形式正在悄然改变。过去,商家盗用明星照片做海报、印包装,侵权事实一目了然。如今,AI技术让侵权变得更加隐蔽、低成本,也更具争议性——一段短视频、一个AI生成的角色,就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去年年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AI换脸肖像权纠纷案,为这一新型侵权形态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样本。
      迪丽热巴偶然发现,在一部44集、总时长90分钟的短剧中,短暂出现了一个与她样貌极为相似的角色形象。相关话题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大量网友评论:“这不是迪丽热巴吗?”
      该短剧由杭州一家传媒公司制作,阜阳一家传媒公司在其账号上播放。法庭上,杭州公司的抗辩颇具“技术含量”:涉案形象是AI“偶然生成”,创作时未输入任何与原告相关的指令,只是因为原告具有“大众认可的美女面部特征”,所以AI生成的美女自然与她相似。阜阳公司则打出了“合法授权”牌:我们获得了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著作权授权,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详细拆解了判决背后的法治思维。法院首先确立了一个关键标准:肖像权侵权的认定,不要求侵权内容与本人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够将其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就达到了侵权标准。经比对,涉案角色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上与原告高度相似,而互联网平台上大量网友评论已经明确指向原告。这足以证明,社会公众已经将涉案角色识别为迪丽热巴本人。接着,法院直面“技术巧合”的抗辩。杭州公司声称是“偶然”,却无法按照法庭要求复刻创作过程——他们没法当场演示“再生成一个同样的脸”。赵琪指出,被告作为专业制作方,有能力判断涉案角色会让公众识别为原告,却仍然使用并传播,这构成侵权故意。
      最后,法院驳斥了“有授权即免责”的观点。获得著作权授权,并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挡箭牌”。播放方未尽到对短剧内容的审查义务,特别是争议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发布者必须对可能的人格权侵权风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杭州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阜阳公司同样承担侵权责任。两案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AI换脸案件与传统案件的差异
      4月8日,记者走进成都互联网法庭的“云端”审判室。大屏幕上,一场线上庭审正在进行,法官曹宝鹤正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
      庭审结束后,曹宝鹤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深入解读“云端”上肖像权侵权的裁判规则。
      曹宝鹤分析了AI换脸案件与传统案件的本质差异。“传统案件是‘搬运’,AI案件是‘消除’‘伪造’‘合成’。”曹宝鹤表示,AI换脸案件与传统肖像权案件的差异主要在于侵权方式不同,同时技术引发的侵权性质可能发生变化。传统案件多是将权利人的肖像照片或者视频用于未经授权的商业或公开场合,侵权方式是直接“搬运”;而AI换脸案通过深度合成技术,能够让他人说从未说过的话、做从未做过的动作,本质是“伪造身份与言行”,不仅侵犯肖像权,更可能捏造虚假行为、破坏人格自主决定权。
      在曹宝鹤看来,在涉及AI技术的侵权类案件中,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因为技术细节、算法原理、后台数据等具体侵权细节证据往往由侵权方控制,受害者难以自行获取。“因此,司法实践中该类新型侵权行为的举证核心仍是‘可识别性’,具体侵权细节等无需权利人举证证明。”她同时提醒,原告应重点保全可访问的电子证据,如侵权页面录屏、链接、传播记录等,并尽早通过区块链存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以弥补技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举证困难。
      对于普通人而言,如果发现自己的脸被AI换脸到不雅视频或广告中,曹宝鹤给出了三步建议:第一步是立即固定证据,对侵权内容进行完整录屏或截图,保存下发布链接、账号信息、发布时间和传播数据,如果条件允许或通过电子存证进行证据保全。第二步是向发布视频的网络平台投诉,利用平台的侵权举报渠道要求删除内容,平台依法负有“通知-删除”义务。第三步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
    法律如何为“脸面”定价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则从实务角度剖析了AI换脸侵权的法治逻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梅安石说,《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进一步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对于上述短剧公司“AI偶然撞脸”的抗辩,梅安石认为在法庭上很难成立。“从概率上讲,AI生成一个与特定明星高度相似的面部,概率比中彩票还低。”他分析道,生成式AI是对训练数据中大量人脸特征的“平均”或“重组”,生成一个与某明星极其相似的形象,大概率是输入了相关提示词或使用了特定模型。“从义务上讲,短剧公司是商业主体,不是普通网友,他们有义务对生成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生成的形象‘很像某明星’,就应该修改或删除,放任传播就构成了主观故意。”而从司法实践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出了示范:被告无法复现创作过程,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梅安石建议明星建立常态化的监测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全网监测侵权内容,一旦发现立即取证。同时善用平台投诉机制——“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平台‘通知-删除’是快车道,但投诉前必须先取证。”集中诉讼也是一种策略,让侵权者知道“你会被追着告”,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在赔偿方面,民法典规定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如果侵权规模大、传播广、营利明显,可以主张较高赔偿。“关晓彤获得100万元赔偿,就是一个标杆。”梅安石进一步解释说,3年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作出判决:德莲传媒等三被告因擅自使用关晓彤肖像及姓名,被判停止侵权、收回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平台责任
    技术层面上实现自我约束
      在司法亮剑的同时,技术平台也开始“自我约束”。
      今年2月12日,字节跳动旗下豆包视频生成模型Seedance2.0全端上线,同步执行了一项严格的限制政策:禁止生成明星、公众人物、网红等真实人物的肖像、视频、语音。记者实测发现,当输入“生成一个像关晓彤的女孩”等提示词时,系统直接拒绝,提示“无法生成未授权真实人物形象”。
      豆包官方回复显示,平台采用“关键词拦截+人脸比对+内容审核”三重机制,命中即拒绝生成。核心原因是肖像权、版权合规,防范AI换脸、伪造、商用侵权。限制范围不仅包括明星,所有未授权真实人物均受限。唯一的例外是用户本人的数字分身,经过活体校验后即可生成。
      红果短剧方面称,针对近期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问题频发的情况,平台专项开展集中治理。目前已完成1.5万部作品的全面核查,依规处置违规作品670部。

    未来
    技术狂奔,法律划定红线
      从迪丽热巴案,到即将开庭的关晓彤案,司法裁判正在为肖像权保护划定清晰的红线。
      但挑战远未结束。“深度伪造技术越来越逼真,未来明星的脸、声音、神态可能被全方位复刻。”梅安石忧心忡忡地说,短剧出海、AI工具部署在境外,司法管辖和判决执行面临障碍。更棘手的是,明星有团队、有资源,而普通人的脸被AI换脸后,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都是巨大门槛。
      曹宝鹤认为,需要构建“司法+行政+平台+社会”的多元共治体系。“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但不能是唯一防线。平台要强化技术审核,行业要建立自律公约,监管部门要出台细化标准。”
      “未来要重点发挥平台的主体责任,强化对网络空间的治理作用。平台不能只做‘避风港’,要做‘守门人’,让那张脸永远只属于它真正的主人。”曹宝鹤说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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