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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排行第四“四姐手撕兔”叫“四姐”侵权了吗?
重庆“四姐老火锅”起诉被反诉,成都高新区法院驳回双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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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家里排行老四,还不能叫‘四姐’了?”重庆的“四姐老火锅”状告成都的“四姐手撕兔”侵害其商标权,并索赔50万元,“四姐手撕兔”反诉对方恶意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这起“四姐”商标侵权纠纷,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这不仅是一个关于名字归属的故事,更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边界、小微企业生存空间与地方商业传统的法律博弈。
“四姐老火锅”遇上“四姐手撕兔”
自2009年起,李某某在重庆经营“四姐老火锅”,并于2011年注册取得3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43类“餐饮住宿”。2016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上述3枚“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5年2月,该公司将刘四姐在成都高新区经营的“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起诉至法院,认为其在门头、包装上使用“四
姐”字样并开展加盟,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索赔50万元。
“2016年,我在中和镇上卖卤菜和手撕兔,生意慢慢变好了,2017年,我就去注册了个体工商户‘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刘四姐告诉记者,“四姐手撕兔”店名源于其在家中排行老四,大家都叫她“四姐”,街坊邻居都叫惯了,突然被告知侵权,她感到既委屈又愤怒。刘四姐没有退缩,她提起反诉,指控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刘四姐的“四姐手撕兔”继续经营着,她更新了店铺招牌,也换了装潢。“案子是赢了,但是这件事之后,还是得留点心,取名不能随便。”刘四姐的这句话,道出了不少小微企业主的心声,也引发了大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深度思考。
回归立法本意的“精准平衡”
该案承办法官董淼在阐述判决思路时表示,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核心标准是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法官不仅是一个标识的‘比对者’,更是‘判断者’。”董淼表示,在认定过程中,法官需要从“裁判者”转化为“经营主体”,从庭审走进市场,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断“近似与混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持有商标,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商标在2016年后进行了规模化、常态化的使用,未能建立稳定指向其单一来源的固定联系。而刘四姐的“手撕兔”与原告的“火锅店”在营业内容、方式及消费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将二者产生关联。判决书中提到“显著性”的问题,董淼指出,在川渝地区,自然人经营餐饮时使用“某姐”“某哥”等亲缘称谓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传统。这类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否则可能妨碍其他经营主体的正当使用。法律保护是动态的。如果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稳定联系,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原告商标的“获得显著性”不足,因此保护边界较窄。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既要为创新‘赋权’,也要为市场‘赋能’。”董淼表示,法院在依法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因保护范围过宽而挤压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空间,以保护像“四姐手撕兔”这样具有一定地方特色和消费群体基础的小微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混淆、显著性与恶意诉讼的界定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核心法律问题上:是否构成混淆,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关于“混淆”,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指出,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司法解释,虽然两者都涉及广义的餐饮,但在具体使用场景上存在显著差异。原告是“火锅”现场就餐服务(堂食为主);被告是“手撕兔”卤菜制品(包装销售、外卖为主)。二者的消费方式、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存在明显区别。普通消费者不会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有特定关联。
关于“显著性”,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曾德国说:“‘四姐’商标缺乏显著性,因为商标没有长期的宣传使用,它的显著性是不够的,还未达到驰名商标这个层次。我赞同法院的观点,权利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强度相适应,不宜过宽。”
关于“恶意诉讼”,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可书表示,根据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要认定恶意诉讼,必须证明原告是“明知不应主张而故意主张”。本案中,原告持有合法注册商标,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即便最终因证据不足败诉,只要手上有商标证这一权利基础,通常就应当被视为正常维权,而非恶意诉讼。
他还表示,“‘碰瓷’和‘维权’的界限,关键看有没有真实的权利基础。法院驳回反诉,正是为了保护权利人依法起诉的权利,不能因为原告败诉,就直接认定人家是恶意告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刘冰玉 夏菲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