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泳馆更换教练导致孩子不愿再学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游泳馆退还剩余课程费
-
本报讯(江航 陈柯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给孩子报了个游泳班,合同约定是小班课,结果没上两节,教练却换了人。家长要求退掉剩下的课程费,游泳馆却以合同约定“不退不转让”的条款拒绝退款。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某游泳馆向肖女士退还剩余课程费。
肖女士为女儿报名了某游泳馆的长训班,特意选了唐教练的3人至5人的小班。然而,课程开始后,某游泳馆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两次擅自更换教练,导致孩子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再学。肖女士要求某游泳馆扣除已上课时费用后退款,某游泳馆却以合同中有“一经缴费,概不退款亦不得转让”的格式条款为由,一口拒绝。因协商无果,肖女士将某游泳馆起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指定教练,该内容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此类服务的质量与特定教练的教学水平、风格紧密相关,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某游泳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换核心服务提供者(教练),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某游泳馆向肖女士退还剩余课程费。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避坑指南”:报名时,对教练、课程内容、时间等关键信息,务必落实到合同或聊天记录里;遇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要提高警惕,这些很可能无效;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都是重要证据,一定要保存好;遇到不公别沉默,协商不成,要勇于依法维权。
针对经营者,法官也给出了“合规提醒”:诚信经营是根本,别玩“签约前是宝,签约后是草”的把戏,对消费者承诺的服务必须兑现;格式条款不是“免责金牌”,企图用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法律绝不认可;靠套路留不住客户,只有优质、可靠的服务,才能赢得口碑和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