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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示范判决引领批量纠纷化解
24起知识产权纠纷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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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佳亭 宋科)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托综治中心,联合入驻的商事调解组织,以示范判决为核心,通过专业联动调解,成功化解某传媒公司与某省、市两级公益文化机构及某数据技术公司之间的24起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公益文化服务有序开展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多方共赢。
该批纠纷涉及12部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某传媒公司所有。某传媒公司发现,某省、市两家公益文化机构的线上服务平台设置了某数据技术公司运营的数据库跳转链接,用户登录机构账号后,可直接跳转至相关平台,搜索、阅读并下载涉案12部作品,遂将两家公益文化机构及某数据技术公司分别诉至锦江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锦江区法院发现涉案被告为公益性文化机构,且纠纷具有同一权利基础、争议焦点一致的批量特征,若逐一审理不仅耗时费力,还可能影响公益文化服务的正常开展,且该类似纠纷先前已有生效判决。故锦江区法院以已生效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基础,引导各方批量高效化解纠纷。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关联性,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委派至锦江区综治中心开展诉前调解,指派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全程跟进,并组建“专业法官+专业调解员”联合调解小组,确立“示范判决锚定规则—焦点释法厘清责任—批量调解统一落地”的递进化解模式。联合调解小组通过调取平台运营规则、后台跳转记录及权利凭证等证据,锁定核心争议焦点:公益文化机构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金额如何合理核算。
针对争议焦点,联合调解小组向两家公益文化机构进行专项释法,明确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无逐一审查电子资源权属的法定义务,但负有披露实际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联合调解小组结合两家公益文化机构未直接获利、已提示下架链接等事实,确认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两家公益文化机构随即主动提交完整跳转记录,明确某数据技术公司为涉案数据库独家运营主体,系实际侵权责任方。
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某数据技术公司按照30元/千字的标准,对全国已取证的涉侵权案件一次性赔偿某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立即下架涉案作品;两家公益文化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至此,24起纠纷被一揽子化解。
该案是锦江区法院以示范判决引领批量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构建“法院+商事调解组织”联动解纷模式的典型实践,通过整合司法指导、综治协调与专业调解力量,破解批量纠纷调解尺度不一、效率低下等难题,为数字作品著作权系列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可复制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