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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工作指引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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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引发关注。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蔡金芳对此解释称,如果是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人民法院就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依法认定行为无效。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要看该行为是否经过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同意、事后也不予追认的,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进一步判断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符,只有在相符的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有效。
除了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的效力判断方法外,针对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最高法在《指引》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针对无效合同诉请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