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全高度耦合全面创新的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现代化强国建设

  • 陈家宏 习洁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础制度,但长期以来,国内研究了创新活动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变革,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起着激励、保护等作用,但割裂了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耦合关系,而且有意或无意的将“创新”狭隘的理解为“科技创造”。若将创新活动和激励制度分属于创新学和知识产权法学两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加以研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难以解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理念下日益突出的全面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动态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那么,如何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呢?
      一、确立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支持全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
      确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来源于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高质量发展要求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仅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造、保护,更需要这些技术的运用与转化,不仅需要技术的创新,而且需要体制、制度等的创新。全面创新呈现多要素、全过程、多领域,且在国内国际环境中进行创新的基本规律。
      拓展与全面创新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建新思路。全面创新不仅需要知识产权法律激励制度,而且需要管理体制、政策制度等的支持;不仅需要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支持,还需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因此,高质量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当高度耦合全面创新的基本规律,借鉴“轮轨耦合理论”,探寻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新思路。笔者认为,可以将全面创新视为“轮”,知识产权制度视为“轨”,把全面创新子系统与知识产权制度子系统高度耦合为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整体大系统,形成与全面创新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各项制度之间高度耦合,即将知识产权法律激励制度(子)体系、管理与政策(子)体系、知识产权新规则(子)体系、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之间高度耦合形成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支持全面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二、解构创新要素,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激励制度体系
      遵循全面创新的基本规律,以激励创新主体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多要素为目标,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激励制度。只有知识产权制度联动,产权激励,并优化创新要素,才能产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
      不断优化与创新主体、客体要素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法律激励制度。全面创新的最核心要素是主体,激励主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价值依归。但当前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对不同的创新主体(如发明人、组织、投资者、创新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差异化激励不够充分,不同的主体没有感受到制度带来的好处,导致创新质量不高。而且,在面对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等新技术领域,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很难激励创造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因此,应当以产出高质量创新成果为导向,构建我国优化创新多要素且与之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法律激励制度,主要应当建立完善高效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确权、授权、使用制度,合理解决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研人员(团队)等创新主体更易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益,提升创新主体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当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力求构建促进知识产权公力、私力、社会和国际协调保护的“国内+国际”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切实有效地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目标。
      多制度联动,优化整合创新外部要素,并形成与之高度耦合的法律激励制度。全面创新外部要素包括土地、资金、设备、技术信息、数据及相关制度等。为了进一步促进有效创新和提高创新成果质量,国家应当针对以上创新外部要素,制定与之高度耦合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制度的形式整合和优化创新活动所需的人财物等要素,确实有效地保障创新活动。同时,由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创新的原始创新风险大,创新成果很难预测,一旦创新失败就可能导致巨大损失,所以,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科技创新风险分担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消除创新失败的担忧。通过制定与创新各外部要素高度耦合的法律激励制度,实现多种制度的有效协同和联动作用,是确保更多的人财物投入创新活动中,驱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三、明晰创新过程,高度耦合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配套政策体系
      全面创新也是全过程创新,支持全面创新就必然要积极构建与创新全过程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政策体系,顺畅的创新链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要明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政策体系对顺畅创新全链条的作用机理。要构建知识产权“体制-政策-效能”理论模型,解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政策体系与治理效能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耦合协同机制,揭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政策与创新链条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环节相互作用,明确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政策体系协同对促进全面创新链条优化的应有效果和应有做法。
      积极构建协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政策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的高度耦合协同能够调试、优化、顺畅创新链条的各个环节,进而实现对全面创新的有效支撑。而当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虽已较为完备,但对于支持全面创新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因此,借鉴典型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实践动向,构筑我国以全面创新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将政策设计融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全方面多领域,结合现实国情选择各有侧重的政策运作模式,将创造政策、运用政策、保护政策、管理政策、服务政策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有效衔接起来,凸显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公共政策体系的协同耦合运行模式,注重宏观政策所体现的序参量管理,以及决策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动,使该耦合系统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
      四、聚焦创新新领域,构建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新规则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全面创新的基本规律不仅仅是传统领域的不断创新,而且是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领域的不断创新。
      创新新领域需要与之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新规则。新领域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新领域中出现的新知识成果、知识产品,应当从对其客体扩展和限制问题、主体资格问题、新权利保护问题等出发,构建与之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新规则,特别是要高度耦合新领域的特征、特点,以灵活动态的知识产权新理论、新制度应对复杂多变的新领域挑战。
      探索构建与不同创新新领域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新规则。创新的不同新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因此,需要构建与之特点和发展规律相耦合的新规则。如构建与人工智能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新规则应当明确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原则,可采取“类作品”或类似邻接权的方式。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权保护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首先作为技术方案,能够满足专利客体“三性”的要求,应当作为专利权予以保护。但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类似的是,可以考虑排除其人格权的保护,以平衡人的创造与机器创造的不同,并且基于劳动理论而平衡双方所付出的劳动。又如,建构与数据化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新规则,应当根据商业数据不同的价值内涵适用产权激励原则、加快数据市场化流通原则、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等不同的保护原则,建立数据主权、产权归属与权利体系,以及数据权利交易、流动、权利限制等新规则。此外,根据商业数据的多重私权属性,可从复合型权利束的保护维度提出“商业数据综合保护论”等。
      要正确处理新规则的创新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传承的关系。构建与创新新领域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新规则并不是抛弃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而是要在传承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上,创新知识产权具体规则。做到既坚守知识产权法理基石,又大胆创新具体规则,以更好的支持新领域创新。
      五、深度参与全球创新变革,共建共享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
      高质量发展理念下的全面创新是国内国际环境中的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因此,我国应当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促进共享创新,从而助力我国的全面创新。
      明确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改革的策略、路径和方式。我国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最佳实践,从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认可度和可信度。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和合作创新,推动全球创新网络的形成和发展途径。我国应当完善和利用国际对话交流机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制定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加强“一带一路”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机制构建,促进共享创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涉及经济、贸易、文化、科技、教育和人才等众多领域,无不与专利、商标、作品、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密切相关。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一带一路”建设是一个重要抓手和平台。因此,我国应当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高层次务实合作,推进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同时,带动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的国家融入国际合作格局,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教育、人才培养等多样化帮助。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国际合作,从而提高知识产权审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我国还应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加强知识产权涉外诉讼水平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水平和质量;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我国应通过加强法律建设、推进制度改革、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宣传推广,提升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地位,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贡献。
      构建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并预防潜在的风险和侵权行为而建立的一套综合性措施和机制。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策略、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机制保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建立、完善与全面创新多要素、全过程、新领域和国际环境高度耦合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不仅能支持高新技术的创造、保护,还能支持高新技术的运用与转化。该体系不仅能提供法律制度支持及管理体制、政策制度支持,还能提供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支持,而且提供高度耦合新领域的知识产权新规则体系的支持;不仅能提供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支持,还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支持,从而激励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并促进全面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陈家宏,博士,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习洁,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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