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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减产引发50万元纠纷……
法院判决后,双方还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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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董震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近日,富顺县法院审结一起水稻减产引发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以精准司法裁判厘清责任、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助力乡村产业健康发展。
内蒙古某农业公司在富顺县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将部分农田交由本地某农业合作社种植水稻,并签订《水稻种植协议》,明确约定水稻总产量目标100万余斤。待到稻谷收获时,实际产量却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双方就近50万元损失赔偿产生激烈分歧,协商无果后,内蒙古某农业公司将某农业合作社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并非普通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一头关系着农业企业的投资信心,一头牵动着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农户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着本地农业生产秩序的稳定。
该案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就水稻减产原因各执一词、争议较大,且事发至今已逾一年,新一季水稻已播种耕作,种植现场原貌无法复原,减产成因认定成为该案审理的关键难点。于是,承办法官主动攻坚办案瓶颈,专程走访农业技术专家,咨询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全面调取事发时段气候条件、农田管理等相关资料,逐条梳理合同履行时间线与关键节点,力求查明案件事实。
经细致调查核实,法院明确此次水稻减产系多重因素叠加所致:一是合作社自身种植管理存在短板;二是原告交付土地时间滞后,延误了水稻最佳种植时令;三是水稻生长期遭遇持续高温天气,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产量未达约定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稻减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应合理划分责任:受极端高温天气影响的部分,属于不可抗力,依法不承担赔偿;因原告延迟交地贻误农时造成的扩大损失,相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综合该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精准厘清“天灾”与“人因”的责任边界,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待承办法官进行案件回访时,被告已主动把赔偿款全额付清,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也未因此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