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治手术刀”精准救治与出清

    代表委员建言协同发力,激活深化破产改革

  •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最硬内核;破产审判,则是检验市场救治与出清能力的“试金石”。当前,经济转型升级与风险防范化解进入关键阶段,破产程序不再仅仅是企业退出的“终点站”,更是困境企业涅槃重生、资源优化配置的“中转站”与“康复中心”。如何进一步打通堵点、激活效能,让破产审判真正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净化器”与“助推器”,成为今年省两会上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
      围绕深化破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一共同目标,代表委员们从不同维度献务实之策、建睿智之言:有的聚焦于破解案件“启动难”和管理人行业赋能,呼吁以“司法+行业”双轮驱动畅通市场出口;有的着力于强化检察监督,织密公平公正的“防护网”;还有的放眼于深化审判改革与府院联动,构建协同高效的“治理链”。这些建言相辅相成,共同勾勒出以系统性改革提升破产制度效能、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清晰路径。

    省人大代表罗毅:加大破产案件受理力度 赋能管理人协会建设
      “近年来,我省破产审判现代化建设成效显著,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专业化审判网络和管理人协会体系,通过破产程序推动数千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数百家困境企业涅槃重生,盘活资产数千亿元,稳定就业逾十万人。”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告诉记者,但实践中,仍面临两大亟待破解的难题:一是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立案数量与市场主体退出需求不匹配,部分优质管理人资源闲置,制约了市场出清与资源盘活效率;二是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行业自治、自律组织,因赋能少、话语权弱,在协同司法、行业治理、规范执业标准等方面的职能尚无法充分发挥,影响了管理人加入协会、参与行业共治共建的积极性。
      为此,罗毅建议加大破产案件受理力度、全面赋能管理人协会建设,以“司法主导+行业协同”的双轮驱动模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高地,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具体而言,建议由省法院牵头制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并公开受理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统一标准,畅通入口;重点简化“执转破”流程,同步优化“立转破”“审转破”衔接机制,通过“僵尸企业”和困境企业早发现、早“治疗”,分流个案审判压力,腾挪破产审判资源,达到诉源治理效果。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困境企业早期识别、预警和推送机制,管理人协会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请破产,确保破产制度应需而用,提高重整成功率和出清效率,减少程序空转。
      构建“司法指导+行业自律”的治理新格局,由法院依法委托或授权管理人协会协助开展行业考核与监督惩戒工作,由市(州)协会协助本地法院考核二级管理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助省法院考核一级管理人,形成全省统一的行业考核数据库。由省法院委托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专家力量,制定全省统一的破产案件办案指引及文书模板,涵盖预重整操作、资产接管、债权审查、财产处置等关键环节,实现全省破产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支持协会打造“法院指导、协会主办、院校参与”的系统化培训平台,邀请顶尖学者、资深法官、优秀管理人围绕破产办理前沿复杂问题,开发系列精品课程,并将培训资源通过线上方式覆盖全省;建立先进地区与边远地区管理人结对帮扶机制,通过联合办案、案例分享等措施,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省人大代表李凊:加强破产检察监督工作 协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债务人破产程序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的法律监督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修订。
      “当前,破产案件呈现数量增多、案情复杂、利益关联交织等特点,实践中存在管理人选任不公、履职不规范、虚假债权申报、资产处置暗箱操作等问题,损害了债权人、职工、中小投资者等合法权益。”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化其在破产管理案件中的监督作用,是践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为此,今年两会上,李凊提交了关于加强破产检察监督工作、协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建议,建议加快制定四川省关于加强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或破产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指引(试行),明确监督核心边界,聚焦管理人选任公平性、财产与债权管理合法性、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合规性、关联主体行为规范性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
      健全监督协作机制,汇聚多方联动合力。检察院与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互通案件进展、管理人履职、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等信息,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对破产程序的动态监督。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监管部门的线索移送标准与流程,完善线索移送与联合核查机制,对破产案件中发现的内幕交易、恶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重大复杂案件,开展联合核查,形成“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刑事监督”协同发力的监督格局。定期与法院、行政监管部门、债权人委员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召开联席会议,搭建常态化会商协调机制,通报监督情况、协调解决争议问题,统一监督标准与裁判尺度,提升破产案件监督质效。
      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提升监督权威与效能。组建由民事检察、经济犯罪检察、金融检察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破产案件监督团队,加强对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邀请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破解专业壁垒,提升监督的专业性与精准度。检察建议的制发标准、整改要求与反馈期限,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等方式,强化监督权威,确保监督意见落地见效。公布破产案件监督热线与线上举报平台,接收群众举报、债权人反馈等线索;鼓励管理人、中介机构主动报备履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与风险隐患,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实现“主动监督+被动响应”相结合的监督模式。

    省政协委员任静:深化破产审判改革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破产审判,不仅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器”,更是困境企业重获新生的“复苏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现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委员热议的话题。省政协委员、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提交提案,聚焦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关键法治工具。
      任静提出三点具体建议。第一,深化程序改革与理念革新,提升破产审判“救治效能”。他建议强化“救治导向”的司法指引与宣传,由省法院定期筛选并发布本省范围内通过重整、和解成功挽救企业,特别是助力产业升级、化解房地产风险、保住就业岗位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向社会和市场传递“破产保护”的积极信号,引导困境企业及相关方认识到及时启动程序是保护企业运营价值的最佳选择。司法实践中,对于虽处困境但拥有优质资产或技术前景的企业,应优先引导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并积极运用预重整、简化审理等方式,将救治理念落实为具体办案规则。第二,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构建常态化“数字治理”平台。任静建议,提升府院联动机制的组织能级与规范化水平。可考虑组建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共同牵头的省级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常设领导小组,统筹解决跨部门难题,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明确税务、信用修复等关键环节的职责清单与流程,推动从“个案协调”转向“规则之治”。同时,应依托全省数字化改革成果,整合现有信息平台功能,打造全省统一的破产事务“智治”一体化平台,实现破产信息一网查询、行政事务一网通办、风险一屏预警。针对历史欠税核销、产权瑕疵补正等突出堵点,建议由省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专项操作指引。他特别强调,可将府院联动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考核并建立督办机制,以刚性制度保障联动实效。第三,聚焦重点风险领域,健全“协同治理”机制。针对房地产、金融等重点领域风险交织问题,任静建议构建专业化、精准化的破产处置协同体系。由省法院牵头,吸纳审判骨干及金融、房地产等领域专家,组建省级重点领域破产案件指导委员会,制定审理指引,统一裁判尺度,探索构建“省级指导+市级实操”的专业审判架构。同时,必须筑牢风险防控底线,建立健全涉金融风险破产案件分级响应与会商机制,法院受理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案件前,应书面通报监管部门,共商预案,并落实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严防风险外溢。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拯救与出清功能,是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静表示,通过系统性、协同性的改革,进一步打通堵点、破解难题,必将使破产审判在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经济安全稳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省在新征程上赢得发展主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李欣璐 张磊 王一多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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