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 因果关系是前提

  •   本报讯(殷家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在多车连环相撞中,无责方的交强险应否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2024年,大邑县某路段发生多车连环碰撞事故。原告小李驾驶A车行驶时,与B车相撞,引发B车、C车、D车、E车连环相撞,最终造成车辆损坏,A车乘车人员小刘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小李承担全部责任。
      小李系某商贸公司员工,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赔偿协商未果,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某商贸公司及A车、B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申请追加C车、D车、E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并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C车、D车、E车相关的事实和行为与小刘的损害无因果关系,故车辆驾驶人及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最终,法院认定由A车、B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某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大邑县法院提醒,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凡无责必赔付”,厘清因果关系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