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沁香远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金世英,身份证号:513227198211 271629,于2017年8月27日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6月7日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8] 05-191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中心根据该职工亲属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5年8月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亲属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暂计812138.98元(大写:捌拾壹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玖角捌分),因供养亲属金啟贵抚恤金需继续发放至法定终止条件时止,目前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故后期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达到法定终止条件时再行追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812138.98元(大写:捌拾壹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玖角捌分)存入我中心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我中心(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华南巷1号)。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户名: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成华东郊支行
银行账号:817501040004772
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