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乐新投资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为职工刘仁彬开设个人账户及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5年9月9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中段87号)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积金罚字〔2025〕4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