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10分钟,收费4元钱,合理吗?停车中心与车主为该不该收取这4元停车费争执不下。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车服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段某某驾车于2023年9月29日驶入某停车中心经营的停车场,临时停车约10分钟,并通过扫码向该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段某某主张其属于临时停车,停车中心不按照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施行30分钟内免费停车政策,向其私自收取4元停车费违反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停车中心退还其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1376元。
某停车中心对段某某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经营停车场按相关部门要求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其已按该通知要求设置5分钟的免费停车时间,段某某停车超过5分钟应当支付停车费。
法院审理认为,某停车中心经营的案涉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施行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其施行按市场调节价收费。某停车中心按有关规定在案涉停车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了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其经营案涉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符合规定。《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某停车中心经营案涉停车场施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设置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符合上述通知要求。段某某停车10分钟,超过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应当向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某停车中心收取段停车费4元并无不当;段某某要求退还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停车难的问题影响民生福祉。把车乱停在路边不仅会被开罚单,也导致交通拥堵。因此各地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新的停车设施,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考虑到投资兴建和管理维护停车场本身需要大量成本,本案中提及的规范性文件就进行了相关规定。因此,不同区域的停车场会根据客流量等调整自己的收费标准和免费停车时长,既保障市民出行便利,同时又保护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兴建停车场,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停车区域,进一步方便市民出行停车。 据人民法院报 李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