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借厕所时猝死,家属向商家索赔21万余元。商家辩称自己只是“好心借厕所”,无过错。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商家善意出借且已尽义务,无需赔偿。
2024年8月,70岁的黄某途经高明当地某健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借用店内厕所。此后,中心经营者及店员发现该厕所门长时间反锁,拍打亦无人回应,随即拨打120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对其呼喊无回应。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发现黄某已无生命体征。之后,经民警及法医现场勘查,推断黄某系猝死。
随后,黄某亲属将该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3538.8元。中心则辩称,借厕只是出于善意,且自身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黄某死亡无过错。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亲属方未能举证证明中心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尽安保义务,也无法证明中心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心作为非医疗专业机构,在发现异常后已第一时间拨打120、破门查看并实施必要救助,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涉事中心系无偿提供厕所使用,不应承担过重责任。驳回亲属方全部诉讼请求。
亲属方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健康管理中心提供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中心经营者和店员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了拨打120、撞门查看等救助措施,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黄某的死亡结果于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健康管理中心无偿向黄某出借厕所,应该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对于好意施惠行为,施惠者一般只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健康管理中心并没有重大过失且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付建指出,在好意施惠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只要尽到注意义务且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损都不会承担责任。
据潇湘晨报 武华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