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乘客未遵守地铁“先下后上”规定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事情发生在2023年11月14日的西藏南路站。当天上午11时07分,年近七旬的丁老伯与陪同家属在站台等候上车。然而,丁老伯并未站在规划的上车区域内,而是选择了下车区域等待。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时车门处迅速聚集了多名乘客,争先恐后地想要上车,完全忽略了“先下后上”的基本规则。站在丁老伯身后的一名男子跨着大步抢在丁老伯前上了车,而就在这时,准备下车的袁女士与正在上车的丁老伯发生了碰撞,丁老伯摔倒,随后,袁女士和地铁站的工作人员立马搀扶丁老伯,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丁老伯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丁老伯认为袁女士应对他的所有医疗相关费用共28.4万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袁女士在下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倒受伤。
同时,丁老伯还指出地铁运营方未及时疏导人流,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
袁女士则表示,自己是按照正常流程下车的。丁老伯的摔倒,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未遵守“先下后上”的规则。
地铁运营方也表示,已设置了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丁老伯和袁女士均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车站候车区域地面设置了金属材质油漆标识,明确规范了等候区域。《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明确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排队,先下后上,禁止强行上下车。而丁老伯在候车时却未站在规划的上车区域内,导致与下车乘客发生对冲,这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法院也认为袁女士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周围人流状况,存在一定的疏忽。
法院最终判令袁女士对丁老伯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丁老伯需自行承担70%的责任。地铁运营方已尽到法定职责,无需担责。 据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