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自己的车进行配送,按配送订单数量结算报酬,这种看似灵活的工作模式中,司机与平台服务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自有车辆的司机与团购平台服务商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当向罗某支付另一倍工资,并返还其被扣除的工资(保证金)。
某科技公司为“多多买菜”平台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2021年1月,罗某通过下载“多多买菜(司机端)”手机软件,注册成为平台司机,并提供自有车辆为某科技公司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根据软件上统计的配送订单数量,采取每件0.2元或每个团点2元的标准,按月无底薪与罗某结算报酬。其间,某科技公司对罗某进行考勤记录及工作考核,要求罗某严格遵守平台规定,按照平台显示的货物数量、配送时间和路线完成配送工作。某科技公司没有为罗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罗某在该公司一直工作至2022年4月初。2022年9月,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金、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差额工资并驳回罗某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鹤山市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某科技公司对罗某的工作内容、休假制度、服务要求、薪酬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与奖惩,可见双方存在隶属性。其次,罗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持续性劳动,该公司采用定期支付方式结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周期及结算方式。第三,罗某从事的主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核心业务,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罗某支付另一倍工资,并返还罗某被扣除的工资(保证金)。一审宣判后,罗某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 黄粤康 丁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