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唐某因一己私心篡改证据,不仅诉求被驳回,还被罚款3000元。
今年1月5日,杜某驾车与唐某停放的摩托车发生刮蹭,杜某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定损后赔付1850元,杜某于2月2日通过微信将赔偿款支付给唐某,并备注“保险公司定损赔付款”。
然而,唐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3920元,并提交支付宝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证据,内容显示其于今年1月13日向某经营部支付车辆维修费3920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核查唐某手机支付记录时发现,该笔维修费实际支付时间为2024年11月,远早于事故发生时间。经法庭询问,唐某当庭承认变造支付凭证的支付时间,目的是希望通过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之前产生的修理费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现唐某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