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申科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为职工邱明锐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已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7548元,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相应义务。我中心于2025年7月15日向你单位作出催告执行通知,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执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补缴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四段100号领取)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告执行通知书(成公积金催执〔2025〕144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