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律公证提存受领通知第7号毛仕斌、胥兴太:
申请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执行《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已将职工债权提存于我处,其中:毛仕斌人民币8448.89元、胥兴太人民币8428.85元。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到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
【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74条第二款: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领取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华门街53号附18号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金融法律服务中心
联系人:黄婷婷公证员,17736813344特此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