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青人社监处催〔2025〕5号成都青羊至诚和爱门诊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成都市青羊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成青人社监处决〔2024〕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向周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为周玉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以补缴之日四川省社保经办系统核准金额为准)。
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