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当恋爱关系终止时,情侣间曾经的转账记录却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赠与款项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因赵某未与追求对象郑某达成借贷合意,法院并未支持其提出的返还追求期间赠与财物的诉求。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从事软件行业的赵某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郑某。聚会结束后,赵某向郑某发起了猛烈的追求攻势。为表达爱意,自2017年12月开始,赵某通过支付宝向郑某转款。2018年3月,得知郑某买车还差一些钱,赵某向其转账2万元。2018年8月,新款苹果手机发布时,赵某又通过某网购平台花费5499元给郑某买了一部新款苹果手机……赵某在一年多时间里“豪掷千金”,但还是没能赢得郑某的芳心,这段追求无疾而终。2019年4月至10月,郑某通过支付宝向赵某转账12000元,声称是归还其买车时赵某的借款。
2024年5月开始,意难平的赵某陆续多次向郑某发短信催还款,同年10月,郑某短信回复其“8000”。赵某提出“去除手机、化妆品及买的其他东西,你欠我的也不只这个数”,双方彻底闹崩。今年3月,赵某将郑某诉至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请求判令郑某返还口头借款17000余元和购买手机的5499元。
庭审中,郑某辩称,赵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双方从未达成借贷合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赵某在追求自己期间的转款及购买手机属于自愿行为,是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并未存在欺诈或胁迫手段,也不存在返还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向郑某转款及邮寄手机期间,赵某正处于追求郑某的状态,双方未建立正式恋爱关系,也未同居或共同生活。法院认定,赵某在未提交双方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借据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情况下,仅凭催款、还款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在款项形成时具有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赵某与郑某之间的转款及手机款,法院认为属于赵某为与郑某建立恋爱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郑某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但考虑到郑某在赵某要求归还款项时,通过转账方式归还12000元,并在短信中明确表示愿意归还8000元,法院判决郑某支付赵某8000元,并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若存在结婚合意,可能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以结婚购房、筹备婚礼为由转账数万元,在婚约未达成时收受方需依法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信息、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判定:明显超出日常情谊的大额转账(如短期内赠与10万元且备注“购房款”),即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而小额节日红包(如520、1314元)或共同生活支出则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可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