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00000073602):
接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函告,你公司未按规定交存“金牛区永华商住楼”开发项目(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庆西一路139号)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未出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共计315787.67元。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调查通知书》(金成调字〔2024〕第24934号),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成执金责改字〔2024〕第30018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上述两份文书均通过《四川法治报》公告送达。截止2025年5月8日,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接受调查,也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按规定交存的两项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均占应交资金总额的100%,本机关拟对你公司进行从重处罚。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综罚听告字〔2024〕第61-1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针对你公司不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265317.94元的行为,处罚款9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
二、针对你公司不按规定交存未出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50469.73元的行为,处罚款4.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共处罚款13.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权利。
如你公司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地址:金牛区金科南二路77号;联系电话:028-87525281)
另,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综罚听告字〔2024〕第6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综执(城管)罚字〔2024〕第30018号)存在瑕疵,现我局自行予以撤销。(上述两份文书分别于2025年2月27日和2025年4月1日在《四川法治报》公告)。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成都市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