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吴某因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4000元,同时,法院责令其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购买价值2700余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据了解,该案是温江区首例将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相结合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2022年5月,被告人吴某在温江区万春镇长石社区团结渠路555号外团结渠渠沟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后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现场查获电鱼工具黑色长杆2个、蓄电池1个、桶1个及水产品鲫鱼0.34公斤,鳅科类1.16公斤。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天然水域禁捕期暂定为10年;团结渠系成都市温江区重要的支渠之一,属于禁捕水域。经评估认定,吴某的电鱼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经济价值为254元,水生生物间接损害价值2500余元。
“电鱼是一种‘绝户式’捕捞方式,电流所到之处,不论成鱼、幼鱼甚至鱼卵均难逃一死,还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破坏食物链。”温江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专家在庭审中作证时指出。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吴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生态保护责任的明确。”该案主审法官在宣判时说。根据判决,吴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并按照渔业部门指导,购买适合本地水域生态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由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