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社工催字〔2025〕01号
四川大彬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何兴勇,身份证号:510*********** 381X,于2021年7月7日发生事故伤害,经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1] 451号),经拉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结论通知书编号:拉劳鉴(初)字(2022091)。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何兴勇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金额分别为107662.5元、106068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待遇项目的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