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执罚催〔2024〕第13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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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都执罚字〔2024〕1300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2900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缴款方式:按规定程序将罚款缴至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非税专户,交款方式为:手机或网站登录银行账号后,搜索“非税收入缴款”,输入缴款编码“51011425000114529888”并进行交款(具体信息查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