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在刑事诉讼中,翻译旨在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外国籍及无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诉权,查清案件事实,事关程序合法性和证据真实性问题。“但实践中存在翻译行为诉讼规则不明,翻译人员规范不足及翻译异议救济不够等突出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王树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翻译”专章规范刑事司法翻译,健全诉讼翻译制度体系,规范诉讼翻译行为,规定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诉人获得免费翻译帮助权和翻译人员诉讼权利义务,同时,构建以印证证明为主、专业译审为辅的验真规则,填补翻译异议救济机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涉及当事人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王树江说,跨国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大量增加,规范涉外刑事诉讼办理,破解办案人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障碍,增进法治互信,亟需规范司法翻译。
王树江在调研中发现,刑事司法实践中,审查判断、评价翻译质量的重心在于排除经翻译获得证据失真的内在风险,而一定程度淡化了翻译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突出存在三大问题:翻译行为诉讼规则不明、翻译人员规范不足、翻译异议救济不够。
因此,王树江建议通过立法规范司法翻译,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四章后增加“翻译”专章,作为第五章。为此,王树江准备了一份具体方案。方案明确了翻译人员享有的权利:一是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情况;二是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三是阅读记载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申请修正或补充;四是独立履行翻译职责,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与此同时,翻译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或基本事实,故意作虚假翻译;二是严重不负责任,误译、漏译、缺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或基本事实;三是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的权益。